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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1 03:54:18

红山半岛52号屋涉僭建收清拆令 业主申司法复核遭驳回 官指屋宇署无酌情权容许改动而不清拆

红山半岛52号屋的业主涉于独立屋花园和天台僭建,被屋宇署发出清拆令。业主向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提上诉遭驳回,遂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推翻相关决定,指屋宇署有酌情权考虑发出改动僭建物的命令,而非只能发出清拆令。暂委法官林展程今午于高等法院颁下判词,驳回司法复核申请,指条例属预防性质,署方并无酌情权向一个违法在先的工程发出追溯性的许可,否则变相鼓励业主违法。申请人须向署方支付26万讼费。

申请人指署方有酌情权考虑其他命令

司法复核申请人为Bolitho Oliver Robert Morgan,由大律师伍中彦和梁乐轩代表;建议答辩人为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屋宇署署长被列为有利害关系人士,由大律师何卓衡代表。

申请方提出,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屋宇署应有酌情权发出改动违规僭建物的命令,并非只能发出清拆令,而涉事僭建物没有结构安全问题,申请人曾向屋宇署及上诉审裁小组提供改动的建议,却完全不获考虑,署方「一刀切」的做法是错误地约束了条例赋予的酌情权。

林官在判词中,指出没有争议的是《建筑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建筑物和土地安全,而屋宇署亦因应条例有责任保障公众,所以条例本身属预防性质。

官:条例未授权署方就已违规僭建工程发出改动建筑命令

虽然法律条文显示屋宇署具有酌情权,但问题是相关酌情权的限制。林官在判词引述屋宇署一方的说法,指根据上述条例第24条,对于已经施工或完成的工程,署方无法给予一个追溯性的允许,假如一个工程或建筑物本身是违规僭建,署方只能发出清拆令,条例并未授权署方发出改动建筑的命令、而令违规僭建物合法化。

虽然申请方提出一个极端假设例子,指如果告罗士打大厦存在违例僭建物,完全清拆僭建物会引致结构风险,相反轻微改动能够维持结构安全,「一刀切」做法便意味着屋宇署没有选择,只能清拆僭建物及导致楼宇被拆毁。

惟林官指出,难以想像一个僭建物会影响整栋大厦的结构安全,如果能影响到整栋大厦,相关僭建物必然体积庞大,理应无法避免署方和公众的关注,而且该假设更是陷入非黑即白的谬误,只留下了拆毁整栋大厦和更改僭建物的选项,但在现实却仍存在其他选项,例如清拆僭建物并附以加固工程。

署方无酌情权发出追溯性许可

林官指,当业主选择施工及罔顾屋宇署的规定,相关法律后果是业主咎由自取。署方无权发出追溯性的许可,这与条例立法目的及署方保障公众的职责相符,否则违规僭建必然会带来未知的风险,而追溯性许可也会变相鼓励业主违法,期望署方聘请等同整个警队的人手去搜查所有违例建筑更是不合理。因此,林官认同屋宇署的说法,即署方并无相关酌情权。

林官最终驳回司法复核申请,虽然建议答辩人一方并未派代表应讯,但屋宇署一方有派法代表出庭给予完整和重要的回应,故下令申请人须向署方支付26万讼费。

案件编号:HCAL1227/2026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