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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1 01:05:41

認與12歲女友非法性交 男生囚26個月 拍拖4個半月已2次犯案 女童父事前警告不果

26歲設計學校男學生2年多前認識年僅12歲的女童,兩人發展成情侶後,與女童在無保護措施下性交。女童因分手而向父母透露終揭發本案,男子早前承認2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暫委法官周燕珠今於區域法院判刑時斥,女童的父親在事發前已警告被告不能性交,惟被告仍把持不住犯案,對女童造成深遠影響,強調法庭有責任保護心智仍未成熟及脆弱的兒童,終判處他入獄26個月。

拍拖4個半月內2次無套性交

周官判刑時斥,案發時被告23歲,而女童X年僅12歲,二人年紀相差11年,並在情侶關係的初段進行性交,但X的父親早已警告被告不能與X性交,因為X只有12歲,惟被告仍把持不住與X非法性交。周官提及,儘管本案不涉及恐嚇、利誘或暴力的方式,惟二人在短短拍拖4個半月內就進行了2次非法性交,過程更沒有使用安全套,未能防範X患上性疾病及懷孕的風險。

X飽受精神創傷曾有自殺傾向

周官引述X的創傷報告指,X在事發後的兩年間仍飽受精神創傷,影響與母親之間的關係,亦需重讀中一,對X的日常生活質素及學業表現造成影響,X更有自殺傾向,對X造成深遠影響。至於被告的心理報告顯示,被告的重犯機會屬中至高。周官認為,控罪性質嚴重,強調法庭有責任保護心智仍未成熟及脆弱的兒童,終判處他入獄26個月。

喜歡X「好靚」 明知僅12歲仍與其性交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覺X「好靚,外表吸引佢」而喜歡上X。周官直指「of course,情人眼中出西施呀嘛」,更關注被告在報告中竟指,以為X年紀是15、16歲。辯方回應,被告起初認識X時,X的身高及說話態度等令被告認為X不只12歲,惟確認X的父親強調X只有12歲後,被告仍在知道X的真實年齡下與X非法性交。辯方呈上被告親撰求情信,向X及其家人道歉,明白對他們造成不磨滅的傷害,已深感懊悔,承諾不會再犯。

現年26歲被告曾嘉浩,被控於2024年1月初某日及2月11日,分別在將軍澳及東莞樟木頭某單位與12歲X非法性交。

案件編號:DCCC96/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