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乱伦父阻幼女报案认妨碍司法公正罪 官指情况特殊判囚1年缓刑2年
2兄弟10年前涉嫌与亲妹乱伦,多次性交,原被控乱伦等多罪,惟因案发时年少无知,2人先后无罪释放。3人之父6年前知情后陷入两难,混乱间阻止女儿报案,被控1项妨碍司法公正罪。父亲开审后认罪,求情指当日犯案只为维系家庭。事主亦为父亲撰文求情希望早日结案,让父亲越洋团聚,重过新生。法官李素兰今午于高等法院判刑指本案情况特殊,父亲犯案不是为了自保,终酌情判囚12个月,缓刑2年。
女事主X 48岁父亲L.W.D.早前承认于2020年5月6日,在香港意图妨碍司法公正,而作出一连串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的行为,即L.W.D.要求X不要就其指称遭L.H.C.J.及L.H.C.N.性侵向警方报案。
父获悉事件后要求女儿原谅兄长别报警
法官撮述案情指,被告L.W.D.与妻子于2001年至2006年间诞下长子L.H.C.J.、次子L.H.C.N.及女事主X,案发时同住于沙头角。X 2020年情绪受困,在精神科转介下会见社署社工,同年5月6日单独会面期间,X向社工透露就读小学时曾遭2名兄长性侵,社工回应指事主应通知父母报警处理。社工通知被告夫妇后,被告安排X暂住马鞍山外婆住所,社工提醒被告夫妇不要向2子透露此事,亦不要查问或干预X。X翌早致电社工,反口指出于敌意而虚构2兄指控,社工多次约见X或家访不果,终停止跟进。
X翌年开学后会见中学社工,透露本案表明希望报警。被告翌日被捕,录影会面下交代2020年5月6日前往外婆住所时曾询问X,声泪俱下两度要求X给予1次机会2兄,原谅2人不要报警,以免家庭破碎,一夜间失去3名子女,道歉间2人痛哭相拥。被告坦承当时不知所措,犯案只是为了保护家人。
官指被告思绪混乱中犯案非为自保只求维系家庭
法官引述辩方求情指被告任职混凝土泵操作员,过去虽有7项案底,惟皆30年前往事,犯案时被告在两难之下思绪混乱,一边女儿受害剖白,另一边2子被指控肇事,天下间没有父亲知道如何处理,结果做错决定。辩方又指被告不是局外人,犯案也非为了自保,被告在传统家庭观念下深感羞愧,难以面对亲友,情绪混乱下想尽力维系家庭才犯案。辩方提到事主今年已撤回指控,为被告撰文求情指希望案件尽快完结,让家庭重回正轨,如今父女关系健康,事主前往海外进修医学,期望被告越洋团聚,重过新生。
法官判刑指被告妨碍之乱伦性侵指控严重,惟因被告身兼投诉人及被告人之父亲,不欲痛失3名子女于混乱中犯案,只是为了在悲剧之中维系家庭,而非另有盘算犯案自保,而过程中没有威吓或向事主施压,犯案手法不精密。法官续指被告录音会面中和盘托出,审讯中亦不反对录音会面呈堂,其后认罪。法官考虑到被告30年来已改过自新,成为顾家父亲,担当家庭经济支柱,认为本案情况特殊,终判囚12个月,缓刑2年。
次子表证不成立获释 长子亦曾被控后因证据不足获释
24岁次子案发时介乎11至14岁,原否认4项乱伦及3项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受审。控方在开审时表明女事主X不会出庭作供,法官李素兰在审讯第5日向陪审团指控方证据未能确立7罪的控罪关键元素,也没有证据显示未满14岁被告在行事时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错误,而法律推定10至13岁的儿童不具备犯罪能力,除非控方能证明被告明知其行为属错误而坚持作出有关行为,否则只会归类为顽皮或幼稚恶作剧。法官指控方单凭证明被告曾与亲妹性交等行为,并不能证明被告知道其所作所为是错误,因此无法将被告定罪,遂指示陪审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下令被告无罪释放。
据悉,涉案长子最初亦一同被控,惟因证据不足以证明犯案年龄,早前交付高等法院后获准释放。根据《少年犯条例》第3条指,「现订立一项不可推翻的推定,10岁以下儿童不能犯罪。」
案件编号:HCCC302/2023
法庭记者: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