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房東主偷客人貨車貼假車牌圖搶劫100萬 事敗向路人揮刀 官指預謀犯案判囚3年半
五旬車房東主前年10月偷走客戶貨車後,貼上偽造車牌,在深夜與同夥於深水埗企圖搶劫找換店職員,行劫不遂後更揮刀指嚇圍觀的路人以逃離現場。五旬漢今早在荃灣裁判法院(暫區域法院)承認企圖搶劫共4罪,法官譚思樂判刑時,形容本案屬計劃犯案,女事主的潛在損失高達100萬元,儘管被告被捕後向警方提供同夥的資訊,協助警方將同夥緝拿歸案,惟本案具一定嚴重性,終判處他入獄42個月。
現年51歲被告王健明,被控企圖搶劫、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盜竊及偽造文件罪。控罪指王於2024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近桂林街交界,連同陳曠机企圖搶劫關美玉;及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刀;另於同日同地,連同陳曠机,偷竊一輛輕型貨車,並意圖欺詐而在該輕上使用一對偽造的號碼字牌。
官指有預謀犯案潛在損失達100萬元
辯方求情指,被告為警方提供同夥的聯絡方式等,協助警方拘捕同夥,彰顯其悔意。被告在搶劫不遂後揮刀以嘗試逃走,慶幸沒有路人因此受到傷害。至於被告偽造車牌,只為隱藏行蹤,企圖令他人不能追查涉案車輛,慶幸該輛貨車沒有受到損害,而貨車的車主亦能取回車輛,沒有對車主構成損失。而被告案發後與妻子離婚,現在已深感後悔,承諾法庭日後不會再犯,望法庭念他即時認罪及沒有刑事紀錄而輕判。
法官譚思樂判刑指,本案屬預先計劃好的搶劫案(pre-planned robbery),儘管被告在搶劫時沒有使用武器,惟其舉動仍是嚴重罪行,而女事主的潛在損失高達100萬元。被告在公眾場所持刀向協助事主的路人揮舞,儘管後來被告向警方提供有關同夥的資訊,協助警方辨認同夥,令同夥成功歸案,惟警方不會依賴其供詞作檢控,考慮本案的嚴重性,譚官下令判處被告入獄42個月。
被告偷車作案事敗亮刀終棄車逃逸
案情指,五旬女事主關美玉是深水埗某找換店的員工,事主日常會將現金由公司帶回住所。在前年10月13日晚上9時許,事主下班後帶著裝有100萬元現金的手袋回家,當事主經過案發地時,被告突然出現並試圖搶走該手袋。事主沒有鬆開手袋,更大聲呼救,被告隨即將事主推倒在地,並繼續搶手袋。男路人目睹二人糾纏,遂將被告推倒在地,另一名路人則上前查看被告的情況。惟被告突然掏出一把長約15厘米的刀,並揮刀企圖攻擊圍觀的路人。
有路人發現被告與事主糾纏期間,被告的同夥從附近一輛輕型貨車中走出,朝被告及事主走去,惟隨後又折返貨車。事發後,被告乘坐該輕型貨車逃離現場。路人尾隨貨車駛到郊野公園,行車紀錄儀顯示貨車車牌為「ZJ7506」,及後警方到場展開搜查,並發現了被遺棄的貨車,當時貨車的車牌已非「ZJ7506」。經調查後,發現該貨車屬張姓男子,而張曾將貨車交予被告的車房進行車輛保養,惟不久後被告聲稱貨車已丟失了。
翌日(14日),被告在車房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與一名同夥參與該搶劫行動,他並不熟悉同夥,是同夥在車房與他搭訕才認識。同夥在搶劫案發生前一周告訴被告,找換店的女事主每晚都會提著裝有現金的手袋經過案發地,策劃搶劫後,被告駛走車房客戶的輕型貨車,貼上偽造車牌後,攜帶了一把刀前往案發地,同夥負責駕駛貨車,被告負責實施搶劫。搶劫不遂後,被告企圖揮刀自衛,被告與同夥駛車逃到郊野公園後,取走貼在貨車上的偽造車牌,隨後二人丟棄作案工具後棄車逃逸。
案件編號:DCCC348/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