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房东主偷客人货车贴假车牌图抢劫100万 事败向路人挥刀 官指预谋犯案判囚3年半
五旬车房东主前年10月偷走客户货车后,贴上伪造车牌,在深夜与同伙于深水埗企图抢劫找换店职员,行劫不遂后更挥刀指吓围观的路人以逃离现场。五旬汉今早在荃湾裁判法院(暂区域法院)承认企图抢劫共4罪,法官谭思乐判刑时,形容本案属计划犯案,女事主的潜在损失高达100万元,尽管被告被捕后向警方提供同伙的资讯,协助警方将同伙缉拿归案,惟本案具一定严重性,终判处他入狱42个月。
现年51岁被告王健明,被控企图抢劫、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盗窃及伪造文件罪。控罪指王于2024年10月13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近桂林街交界,连同陈旷机企图抢劫关美玉;及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攻击性武器,即一把刀;另于同日同地,连同陈旷机,偷窃一辆轻型货车,并意图欺诈而在该轻上使用一对伪造的号码字牌。
官指有预谋犯案潜在损失达100万元
辩方求情指,被告为警方提供同伙的联络方式等,协助警方拘捕同伙,彰显其悔意。被告在抢劫不遂后挥刀以尝试逃走,庆幸没有路人因此受到伤害。至于被告伪造车牌,只为隐藏行踪,企图令他人不能追查涉案车辆,庆幸该辆货车没有受到损害,而货车的车主亦能取回车辆,没有对车主构成损失。而被告案发后与妻子离婚,现在已深感后悔,承诺法庭日后不会再犯,望法庭念他即时认罪及没有刑事纪录而轻判。
法官谭思乐判刑指,本案属预先计划好的抢劫案(pre-planned robbery),尽管被告在抢劫时没有使用武器,惟其举动仍是严重罪行,而女事主的潜在损失高达100万元。被告在公众场所持刀向协助事主的路人挥舞,尽管后来被告向警方提供有关同伙的资讯,协助警方辨认同伙,令同伙成功归案,惟警方不会依赖其供词作检控,考虑本案的严重性,谭官下令判处被告入狱42个月。
被告偷车作案事败亮刀终弃车逃逸
案情指,五旬女事主关美玉是深水埗某找换店的员工,事主日常会将现金由公司带回住所。在前年10月13日晚上9时许,事主下班后带着装有100万元现金的手袋回家,当事主经过案发地时,被告突然出现并试图抢走该手袋。事主没有松开手袋,更大声呼救,被告随即将事主推倒在地,并继续抢手袋。男路人目睹二人纠缠,遂将被告推倒在地,另一名路人则上前查看被告的情况。惟被告突然掏出一把长约15厘米的刀,并挥刀企图攻击围观的路人。
有路人发现被告与事主纠缠期间,被告的同伙从附近一辆轻型货车中走出,朝被告及事主走去,惟随后又折返货车。事发后,被告乘坐该轻型货车逃离现场。路人尾随货车驶到郊野公园,行车纪录仪显示货车车牌为「ZJ7506」,及后警方到场展开搜查,并发现了被遗弃的货车,当时货车的车牌已非「ZJ7506」。经调查后,发现该货车属张姓男子,而张曾将货车交予被告的车房进行车辆保养,惟不久后被告声称货车已丢失了。
翌日(14日),被告在车房被拘捕,在警诫下承认与一名同伙参与该抢劫行动,他并不熟悉同伙,是同伙在车房与他搭讪才认识。同伙在抢劫案发生前一周告诉被告,找换店的女事主每晚都会提着装有现金的手袋经过案发地,策划抢劫后,被告驶走车房客户的轻型货车,贴上伪造车牌后,携带了一把刀前往案发地,同伙负责驾驶货车,被告负责实施抢劫。抢劫不遂后,被告企图挥刀自卫,被告与同伙驶车逃到郊野公园后,取走贴在货车上的伪造车牌,随后二人丢弃作案工具后弃车逃逸。
案件编号:DCCC348/2025
法庭记者:黄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