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10年前與親妹性交 24歲男被控亂倫等7罪 控方指被告警誡下認「我有做過」
24歲男子涉於10年前與親妹亂倫,兩人疑於2013年至2016年間在家中4度性交,及曾手淫和口交等。涉案男子被控4項亂倫及3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被捕後,曾在警誡下稱「嗰時我好細個,不過我認我有做過,我依家都好後悔」。案件明續審。
被告L.H.C.N.,被控於2013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間在香港某單位,4次與當時年齡為7至10歲的女童X性交,而他知道X是他的妹妹;及在同日同地3個不同情況下,向X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被告趁獨處提性行為要求X配合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時X年齡介乎7至10歲,而被告則為11至14歲。當時X居住在沙頭角,她有兩兄長,二哥正是本案被告,與父母、祖父母、曾祖母和家傭同住。
控方指,兩人首次發生性行為時,他們原本正在X的睡房內獨處及使用手機,被告提出性交,X便配合。約1個月後,在被告提議下,兩人再次進行性行為。約1星期後,X在客廳為被告手淫,兩人其後到浴室洗澡,期間被告要求X為他口交,X照做。
約兩周後,X在客廳為被告手淫和口交,兩人及後在沙發上性交。同日晚上,X在睡房內為被告手淫和口交,其後2人亦性交。
被告成熟程度高於一般兒童
控方透露,X在2021年12月報警,但這次審訊並不會傳召X出庭作供,控方將倚賴被告向警方承認的事情去舉證,並會傳召拘捕警員講述拘捕被告和進行警誡錄影會面的情況,例如負責拘捕的警員11140以「強姦」罪名拘捕及警誡被告後,被告曾稱「嗰時我好細個,不過我認我有做過,我依家都好後悔」,而其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干犯案中7項控罪。
控方亦會在審訊中傳召被告的中學和小學老師,以證明被告接受了性教育及當時知道其行為是嚴重錯誤,再加上兩人之間重複發生關係,這並非一時貪玩可以解釋,而且被告案發時的成熟程度亦高於一般兒童,他在錄影會面中透露案發時射精在事主的嘴和腹部,亦顯示出他當時知道在X體內射精的後果。
案件編號:HCCC302/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