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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31 06:40:35

漁護署:格鬥犬規管以種類為本 若狗主不滿分類可14天內提上訴

因應近日多宗狗隻咬傷貓狗或傷人事件,並有多隻懷疑未登記「格鬥犬隻」被漁護署帶走,引來社會關注。漁護署今日(31日)回覆查詢時,詳細說明格鬥犬隻定義,指根據《危險狗隻規例》(第167D章)附表1,法例是以「種類」(type)而非「品種」(breed)作為規管基礎。法定「格鬥狗隻」種類包括比特鬥牛㹴、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告狗、巴西非拉狗,以及上述4個種類的任何混種狗隻。漁護署在執行規例時,一直借鑑國際執法經驗,透過目測個別犬隻的身體特徵、外觀比例、體格結構及相關特徵,判決該狗隻是否屬於格鬥狗隻種類。

設14天申訴機制 不認同分類可提上訴

署方強調,若狗隻被分類為格鬥狗隻,而畜養人不認同漁護署的判決,可根據《危險狗隻規例》第17條尋求上訴。畜養人可在接獲由署方授權人員發出的分類通知後14日內,向狗隻及貓隻分類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重新決定該狗隻是否屬於格鬥狗隻。漁護署在處理相關個案時,均會向畜養人說明上述程序。

本港法例禁止進口、繁育、出售和無牌飼養格鬥狗隻。漁護署fb

漁護署又指,由於美國比特鬥牛㹴、美國斯塔福郡㹴及美國惡霸犬具備極為相似的體型特徵,且遺傳關係密切,因此署方一直將牠們歸類於「比特鬥牛㹴」種類之下。這些狗隻在國際間普遍被視為該類別的常見品種。署方強調,以上品種一直以來都被視為格鬥狗隻,禁止進口和繁育,凡被鑑定為上述品種的狗隻均會被判決為格鬥狗隻,故此並非署方新增的格鬥狗隻種類。

漁護署致信註冊獸醫 促報告懷疑個案

為促請註冊獸醫注意有關規管格鬥狗隻的法例,漁護署已於2026年8月28日向註冊獸醫發出信函。署方提醒獸醫在執業期間,若發現任何未有符合法例要求的懷疑格鬥狗隻或其混種狗隻,應向漁護署作出報告。

根據規例,本港法例嚴格禁止進口、繁育、出售及無牌飼養格鬥狗隻。任何人若管有格鬥狗隻,而其畜養人未能出示證明該狗隻已進行絕育的獸醫證明書,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