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品牌LVMH集团前女员工疑工伤后遭解雇 入禀控歧视追薪金损失要求道歉兼复工
著名法国奢侈品牌LVMH集团的前女员工在怀孕后疑遭Dior解雇,数年后重回LVMH集团任职,不久后因工受伤获发3年病假,前女员工经休养后申请复工,惟LVMH集团拒绝其复工申请并将她解雇。前女员工昨入禀区域法院,质疑LVMH集团违反《残疾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作出解雇,故入禀向集团追讨薪金损失及利息等赔偿,另要求一封道歉信及恢复在LVMH集团的工作。
原告是Gray, Jenny Pearl,被告LVMH WATCH & JEWELLERY HONG KONG LIMITED。
工伤放病假后申复工被拒
入禀状指,原告于2013年加入Christian Dior LVMH集团,惟在怀孕5个月时遭解雇,后来于2020年9月重新加入LVMH集团,及至2021年8月因工受伤,并获被告批出3年病假,期间被告支付了五分之四的薪金。原告在2024年正式获医生证明完全康复,可以重返工作岗位,但被告却拒绝原告复工。在2024至2026年间,原告多次向人力资源部发送邮件,积极申请复工,但被告却以「寻求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及「等待更多文件」等理由拒绝让原告复工,令原告长期处于非自愿的无薪休假状态。而原告因受雇佣合约的约束,不能为其他公司工作。
签署和解后复工第3天遭解雇
原告指,身为单亲母亲,她依靠工作收入以抚养女儿及维持生活,被告拒绝原告复工及暂停发放工资,对原告造成经济困难。在今年7月,原告在法院签署和解协议,获准重返工作岗位,并于同年8月11日复工,人力资源部安排与原告在8月12日进行面谈。惟在8月11日晚上,原告的女儿跌倒致骨折,须送往医院就诊。原告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将面谈延期,但没有收到回复。被告在8月13日发出正式通知,终止与原告的雇佣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并非基于其工作表现及行为不当等理由作出解雇,认为被告违反《残疾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入禀向被告追讨薪资损失及利息等赔偿,另要求一封道歉信及恢复在LVMH集团的工作。
案件编号:DCEO10/2026
法庭记者:黄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