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 支聯會、李卓人與鄒幸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 續還押至8.28求情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還押至今,其中何俊仁開審前認罪。李卓人及鄒幸彤受審時爭議支聯會五大綱領含意,以及有否主張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等。案件今年5月審結,歷時22日。《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今早將於西九龍法院裁定支聯會、李卓人和鄒幸彤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罪成。案件押後至下周五(8月28日)求情,期間李卓人和鄒幸彤繼續還押候判。
按35+顛覆案例對顛覆罪中「非法手段」與「推翻」等作解釋
3名法官裁定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確立了香港的憲制秩序,雖然不是整部《憲法》都在香港實施,但是《憲法》的部分條文直接適用於本港,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的核心部分《憲法》第1條;及中國公民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憲法》第33條,由於「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屬顛覆國家政權罪罪行元素之一,故法庭有必要參照《憲法》相關條文以了解「根本制度」。
3官又根據「35+」顛覆上訴案案例,裁定顛覆罪所指「非法手段」包括任何違反《憲法》規定的、目的為推翻破壞根本制度的行為,不論是否涉及暴力、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刑事罪行;另裁定「推翻」某個制度為劇烈、根本性的改變,使其失去原有的秩序或地位,而且這個改變不是制度內自發的,而是外力促成的;「破壞」某種制度不一定涉及暴力,也可以是透過挑撥、分化、使他人對該制度失去信任等等。
3名法官指根據《憲法》序言和第1條,無可爭議「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根本制度」一個不可或缺的元素,各民主黨派是「參加」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愛國統一戰線,由此可見,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是《憲法》所確立和保證的,並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因此,在現行《憲法》之下,「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等同於顛覆罪所指的「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
3官又根據呂世瑜終審案,指《香港國安法》第23條煽動罪按普通法詮釋,控方須證明被告唆使他人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而且意圖或相信,受唆使者會以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而按照普通法,即使被煽惑者沒有犯罪的意圖或犯罪的準備,又或者最終沒有犯罪,煽惑者仍可被裁定「煽動罪」罪成,真誠相信行為合法亦不足以構成辯護理由。
支聯會五大綱領中包括針對和結束中國共產黨於憲法下領導地位
法庭考慮到李卓人和鄒幸彤的證供後,不接納他們指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不是要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也不接受他們對中國共產黨沒有敵意。法庭不認為被告等沒有拒絕和中央政府溝通,也不認同被告們的言行是合法行使言論及表達自由,不信納被告們真誠相信支聯會的支持者不會採取非法手段終結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
法庭考慮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的公開言論和活動,支聯會的工作報告、網站、社交平台,實體和網上的「紀念館」等,信納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是針對中國共產黨,其目的是要結束它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包括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領導地位。而且「結束一黨專政」當中的「結束」,帶有「推翻」和「破壞」的意思,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一直清楚明白。
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在案發期間一直以個人及支聯會常委的身份,積極鼓吹和執行綱領相關的活動,一般在香港生活的人接收到關於「結束一黨專政」的訊息時,必然理解到其目標是為了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亦必然理解各被告是在鼓勵他人把行動綱領付諸行動。
法庭指,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三人一直都對中國共產黨及中央政府懷有敵意,堅持對中央政府進行抗爭、絕不妥協的路線,也不相信他們能有與中央政府和平對話的可能性。三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相信和明白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會抵觸《憲法》,但他們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堅守到底。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不理監禁風險續堅持支聯會行動綱領
法庭認為即使李卓人和鄒幸彤沒有提出「結束一黨專政」的任何具體執行方法或時間表,但他們的言論都是於公開場合或公眾平台所作出,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三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不斷地鼓吹及傳揚,藉此挑起受眾對中國共產黨的敵意,進而侵蝕及破壞公眾對中國共產黨的信心。
法庭指,李卓人和鄒幸彤把自己「豁出去」,鼓勵其他香港人學習內地抗爭者的經驗和榜樣,堅持抗爭,縱使支聯會一直沒有採用或鼓吹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手段,但三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繼續堅持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違反了2018年修正的《憲法》,亦屬《香港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
法庭裁定李卓人和鄒幸彤試圖透過挑起敵意和分化,使他人對中國共產黨失去信任,從而達到破壞「根本制度」的目的。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三人有意圖鼓勵支聯會的支持者伺機而動,以非法手段把「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也知道他們的言行可能已經超越合法表達自由的範圍。即使三人相信及預期支持者的抗爭行為未必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也會觸犯《香港國安法》和帶來長期監禁的風險,他們也毫不理會。
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三人相信若支持者按照他們的唆使行事,支持者便會以顛覆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政權為目的,使用違反《憲法》和《香港國安法》的手段,所以法庭裁定李卓人和鄒幸彤已觸犯涉案受禁行為,而且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三人均是支聯會的「主導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三人的違法意圖和行為也會視為支聯會的意圖和行為,法庭遂裁定支聯會、李卓人和鄒幸彤罪名成立。
辯方審訊時指五大綱領非針對中國共產黨
審訊中控方指控支聯會五大綱領主張「結束一黨專政」,自然及合理效果即是要「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以非法手段推翻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等。被告不只悼念時挑起他人情緒,還意圖煽動且相信他人會從事顛覆國家政權行為,超越法律界線。至於被告衷心追求民主或平反云云則與案無關,毋須分辨其是非,被告只是利用此等議題犯案。
辯方反駁指支聯會五大綱領環環相扣,並不針對中國共產黨,與任何黨領導無關,綱領含意不等於效果,同一個口號在不同場合有不同效果,而鄒幸彤認為中國憲法沒有給予實權中國共產黨。辯方又指支聯會提出的頂多不過是口號,從來沒有提出任何行動要香港市民如何「結束一黨專政」,不足以構成「推翻」。鄒幸彤指出控方要正面證明被告煽動了何等非法手段,僅指被告沒有呼籲他人用合法方式修憲實屬無理取鬧。
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何俊仁開審前認罪。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3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