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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9 22:41:00

无业男认诱骗5人到KK园 判囚56个月上诉失败 上诉庭:贩运人口行为加重罪行严重性

33岁无业男子涉诱骗5名港人到东南亚国家工作,令他们被禁锢剥削、遭受体罚、被迫打诈骗电话。他前年承认串谋诈骗罪,判囚4年8个月,早前刑期上诉失败。上诉庭今颁下书面理由解释指,本案为一宗极度恶劣的人口贩运案件,犯罪集团对受害人进行金钱剥削,强迫他们无偿工作,又向他们勒索金钱,属经济损失式串谋诈骗,贩运人口及强迫劳动构成加重刑罚因素,大大加重串谋诈骗罪的严重性,区域法院案件刑期上限为监禁7年,若案件在高等法院处理则可判处更高刑期,故他只判囚4年8个月实属侥幸。

上诉指原审非以串谋诈骗控罪详情量刑

本案受害人因厚薪工作机会、商业机遇及金钱诱惑,被引诱离开香港前往泰国或柬埔寨,最终被禁锢在KK园区,被迫为犯罪集团从事诈骗活动,或由家属缴付赎金才可获释,部分受害人更遭受严重身体虐待。

上诉人马智豪质疑监禁7年的量刑起点过高,而且上述强迫劳动、勒索赎金等贩运人口行为,并非串谋诈骗罪控罪详情的一部分,惟原审法官林伟权却完全基于贩运人口行为来判刑,超出控罪详情的既定事实与情况,认为上述贩运人口行为最多只可视作背景资料处理。

以贩运人口及强迫劳动视作加刑因素并无不妥

上诉庭指出,香港并无贩运人口或强迫劳动的罪行,也没有绝对的立法责任去制定针对贩运人口或强迫劳动的特定刑事罪行。上诉庭完全同意原审法官形容本案为一宗极度恶劣的人口贩运案件,原审法官考虑贩运人口及强迫劳动合乎正当理由,而马智豪承认的串谋诈骗罪是指他意图透过不诚实手段导致受害人蒙受经济损失,受害人因被剥削充当劳工并被迫缴付赎金,蒙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审法官判刑时把贩运人口及强迫劳动考虑成加重刑罚因素,增加串谋诈骗罪的严重性及罪责,并无任何不当。

上诉庭指,控方控以经济损失形式的串谋诈骗罪,但引诱受害人到其他国家并不算充分具体的串谋目的。马智豪认罪时同意案情,承认他是犯罪集团成员之一,涉案不诚实手段包括讹称有就业、商业机会及丰厚经济报酬,诱骗受害人到东南亚国家,随后以武力或胁迫手段将其禁锢,强迫他们进行网上诈骗,并向他们或其家属勒索金钱。这些诈骗行为旨在对受害人进行金钱剥削,强迫他们无偿工作,又向他们勒索金钱,正与贩运人口行为类似。

串谋诈骗罪于高院定罪最高可判监14年

马智豪招揽并欺骗受害人到外国,频繁地与其他共谋者联系,安排人口贩运,更曾和其他共谋者讨论香港没有任何将人口贩运定为刑事罪行的法律。上诉庭形容此行为令人极度不安,香港没有贩运人口罪,使罪犯大胆认为自己可以肆意妄为并逍遥法外。5名受害人被拘禁的时间由15天至近15个月不等,其中一名受害人更是智障听障人士,犯罪集团明知且冷酷无情地剥削受害人,更作严重的暴力对待。

马智豪从涉案串谋诈骗活动获得相当可观的金钱报酬,包括每月5,000美元(折合港币约39,200元)的报酬及介乎 4,000至6,000美元的加密货币报酬。即使串谋诈骗罪并非贩运人口罪,上诉庭同意本案案情大大加重串谋诈骗罪的严重性,而且事件经过精心策划,串谋犯罪时间长,涉及禁锢、暴力、强迫劳动、跨国元素,对受害人的态度亦冷酷无情。

上诉庭认为,若案件在高等法院处理,则可因涉案严重虐待与剥削的行为与绑架挂钩,考虑串谋诈骗罪的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绑架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绝对可采用更高的量刑起点去判处更高刑期。由于其案件在区域法院处理,区域法院最多只可判囚7年,故区域法院以监禁7年作量刑起点,再为他认罪作刑期扣减,刑期处于区域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限之内,上诉庭便不应予以干预。

案件编号:CACC242/2024
法庭记者:刘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