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ve Lily︱非常父母為Danny申人身保護令遭拒 法官指「錯誤嘅申請」
「Save Lily」事件中的「非常父母」曾偉邦及關佩仙,早前在家分娩誕下幼子Danny,一度拒交DNA樣本等事件發生後,法院頒布3年保護令,社署隨後安排Danny入住留宿幼兒中心接受照顧。「非常父母」認為社署阻止父母探望及餵哺母乳,希望將Danny接回家,早前入稟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官歐陽桂如今早於高院宣讀判詞,拒頒保護令,撤銷非常父母的申請,並形容案件是「錯誤嘅申請、不適宜嘅」,另不作訟費命令。
Danny非遭任意羈留 人身保護令不適用
歐陽法官判詞指,人身保護令是一種非常規的救濟手段,當可以利用其他方式處理事件的情況下,如上訴及司法覆核等,便不應使用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理應用於被羈留的人士,並不適合用於兒童保護的情況,除非該兒童的自由被剝奪,或被拘禁的情況,否則不應用於這項申請。
而「非常父母」質疑社署做法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構成任意羈留及虐待。但實際上Danny並非被「任意羈留」在保良局,社署並沒有剝奪Danny的自由,亦沒有導致任何異常情況的發生,而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社署有權利確保Danny得到適當的照顧。
社署及保良局曾就Danny的濕疹問題與「非常父母」進行討論,Danny被安排在今年7月內3度由醫生進行檢查,醫生亦處方藥物治療,惟「非常父母」不同意使用該些藥物,擔心藥物的副作用對Danny做成影響,並堅持使用有機橄欖油作為替代治療。而實際上,社署將處方藥物塗抹於Danny的臉部後,其濕疹症狀逐漸改善。
3年保護令合法 Danny沒有被不當安排
歐陽法官引述案情,「非常父母」無視專業醫療建議,令Danny在家中出生,及沒有為Danny接種疫苗,故令社署有合理理由懷疑Danny或需要保護,認為「非常父母」未能給予Danny足夠的照顧,以至於危及其健康及發育。因此法庭早前頒下3年保護令,將Danny交由社署及保良局看管。
歐陽法官表示,法庭早前頒下的保護令均屬合法,不能被解讀為「任意羈留」,儘管「非常父母」對保良局的日常照顧和醫療安排、及對社署的監管提出個人異議,但不存在任意拘留,且社署及保良局在保護令下,沒有對Danny作出住宿及照顧的不當安排,因此駁回「非常父母」向法庭申請的人身保護令。
案件編號:HCAL1375/2026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