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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 04:16:00

城大生3学期GPA低于1.70被退学 提司法复核遭驳回

修读城大生物医学工程学士学位的男学生于2021年至2024年间,3个学期GPA(成绩平均绩点)低于1.70,被校方要求退学。男生其后一度提出复核,获校方酌情给予机会及继续修读课程,但他在2025至2026年度的首个学期GPA仅为1.10,最终被退学。男生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暂委法官林展程今颁下判词,驳回其司法复核申请,并下令男生须支付16万元讼费。

司法复核申请人为曾品熹,建议答辩人为香港城巿大学。

3个学期GPA低于1.70

申请人自2021年起修读城大生物医学工程学士学位,而他在2021年至2024年间,其中3个学期的GPA分别为1.50、0.80及1.60。根据城大的《学术规条》,当学生在3个学期的GPA未达到1.70,学院院长可能会要求他退学;申请人亦于2024年6月收到校方信件通知,院长已决定要他退学。

申请人同年以其健康状况为由,就退学决定提出复核。同年7月,申请人收到城大回信,获通知他被允许继续学业,他在2023至2024学年获准「留校察看(Academic Probation)」,而他在紧接下来的学期GPA须达2.00,信中亦提醒申请人珍惜这次机会。

及至2025至2026学年的首个学期,申请人的GPA仅为1.10,申请人今年1月再次收到通知,因其学术表现未如理想而须退学,他再次向校方提出复核,但被驳回。申请人于今年6月入禀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法庭颁令撤销城大退学决定。

 

申请人称校方退学决定存程序不当

判词指,申请人未有在3个月内入禀申请司法复核,属逾时提出申请,但考虑到不算严重延迟,故法庭仍考虑其申请。

申请人提出,城大今日作出退学决定时,有把他在2021年至2024年间3个相关学期的GPA纳入考虑,但他认为校方于2024年已复核相关退学决定,院长作出今年这次退学决定时不应该考虑该3个学期GPA,故存在程序不当及对他不公。

林官驳回申请人的理据,指城大在2024年复核首次退学决定,并没有意味着相关学期GPA自此无效化,或不可纳入退学考虑当中,而城中《学术规条》中提到3个学期GPA未达到1.70的学生会被退学,条文所指的3个学期亦是指任何3个学期。

官:尝试挽回学业值得称赞

判词亦指,当年校方是行使酌情权,故未有就该3个学期GPA低于1.70,而要求申请人退学,并不代表该3个学期的GPA不再被考虑,否则这便有违学生应在毕业前达到特定标准的目的,也会对其他学生不公平。

此外,申请人指如果他知道过去该3个学期的GPA会被纳入考虑,他会更努力学习及考取更好成绩。林官对此说法表示不解,指努力学习对学生而言是理所当然,而申请人也无法提出任何证据去证明他的课程较难、其他同学也不能考获1.70以上。

最终,林官驳回申请人的司法复核申请,并作出讼费命令,下令申请人须承担16万元讼费;至于城大一方会否给予学生机会而不执行此讼费命令,则留待城大一方决定。林官另指,申请人尽其努力作出一切可能的陈词,尝试挽回其学业,当中有部分甚至值得称赞,显示他的确在乎其学业,他仍值得社会给予机会。

案件编号:HCAL 1085/2026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