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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1 21:35:00

兼职文员中港城男厕写煽动字句 官:特别情况酌情判18个月感化令及赔偿1500元

19岁暑期兼职文员去年中学文凭试放榜后,三度在中港城男厕墙上写上「光时」口号及「炸死李家超」等煽动字句,承认3项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惟否认1项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受审。他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煽动罪成,总裁判官苏惠德今早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时指,被告的犯案手法传播力较网络低调,受众及影响力有限,被告或受虚假资讯误导犯案,认为本案存特别情况酌情判处18个月感化令及赔偿1500元。苏官判刑后劝喻被告,言论自由要在合法的情况作出,望被告谨记要奉公守法。

被告梁佳乐,被控于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在香港,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即在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3号中港城第3座11楼男厕墙上写上陈述和公开展示该等陈述,具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区的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对特区的宪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煽惑任何人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中央就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或在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煽惑他人在特区作出暴力作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区法律或不服从根据特区法律发出的命令的作为。

案件编号:WKCC3238/2025
法庭记者:黄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