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盘︱性罪行改革少谈被告权利 匿名保护应扩展?
性罪行改革咨询完结,保安局表示逾九成意见支持修例,大方向上争议不大。不过部分改革细节,社会意见仍纷纭,例如大律师公会近日建议,在定罪前的匿名保护应扩展至被告人,把偏见降至最低,确保审讯公平公正,是极少数愿意公开谈论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持份者。
首先必须厘清,性罪行本身无分性别,谈及对被告人的保障,对男性、女性皆是权利,不应陷入二元对立的情绪化讨论。
性罪行对被告影响同样巨大 若涉诬告如同「未审先判」
性罪行性质特殊,对当事人心灵会造成严重创伤,《刑事罪行条例》规定「指明性罪行」受害人身份保密。据保安局文件,条例目的是防止潜在受害人可能被他人识别身份而对其造成二次伤害,条文亦禁止传媒报道受害人真实身份,故受害人身份往往以「X」等代号取代。
不过按此逻辑,基于性罪行特殊性,被告人潜在受到的伤害同样不应忽视,包括负面舆论、失去工作等,尤其部分案件可能涉及原告人错误辨认被告身份,甚或因私人恩怨、利益纠纷等导致的诬告。但即使被告经法庭程序获判无罪,被告人的名誉、精神上的损害同样严重,现今网络发达,被告人姓名可轻易在网上搜寻,形成变相公审,「法律上无罪,但社会性死亡」。如大律师公会所言,被告在审讯过程中受到不可逆转的伤害,在此情况下「无罪推定」流于形式。
在商界打滚多年的行会成员林健锋表示,性罪行在任何社会都不能容忍,但提醒社会对男女接触的界线,会随时代而改变,亦因人而异,有一定主观成分及灰色地带。他举例在同一社交场合,可能有人能接受异性亲吻脸颊,但亦可能有人「一碰即发难」,倘若一些个案情节并不严重,彼此之间有误会矛盾而闹出官非,翌日报章大字标题「某公司高层卷性骚扰案」,故事听起来很吸引,但未审先判攻击他人是否合理?这需要深思。
大律师陆伟雄指,公会的建议绝对站得住脚,过去处理过无数类似案件,即使性罪行被告获判无罪,但审讯过程姓名、职业等个人资料被公开,已产生不能弥补的影响;社会负面评论亦可能影响审讯过程公平。他认为可设立机制,性罪行被告可向法庭申请匿名令,法官必须慎重考虑,而执法人员在落案起诉时要清晰告知被告相关权利,若所有法律程序完结而被告有罪,相关资讯才可公开。
至于诬告,陆伟雄指现时法例下若审讯过程中,发现审讯属于陷害或作假证供,被告可向有关人士索偿,但由于举证责任在被告身上,且不易证实,法律上并不容易。他直言现时性罪行对被告人的保障,确有优化空间。
律师江玉欢分析,在未定罪前隐匿涉案人身份有法理依据,例如是民事离婚案件,当事人可向家事法庭申请匿名,保护双方及子女私隐。至于性罪行案件,她指部分普通法地区,如澳洲新南威尔士州有类似做法。
不过她提醒,刑事案件公开被告身份,其中一个重要目的是让社会有所警惕,因司法程序需时,但有些嫌疑犯对社会治安的威胁是即时,因此在英国,除非被告面临明显人身安全威胁等情况,否则法庭不会批准性罪行被告的匿名令要求。尤有甚者,当个别案件涉及公职人员,公众亦可能会担心由涉案人继续行使公权力是否合适,因此亦要慎防制度反过来被利用。
有政圈人士亦指,有自称网红人士在多区非礼未成年少女,且是惯犯,若法律过分保障其「权利」不公开其身份,对社会安宁反而是危害;若要强化被告人保障,不妨考虑让法官视乎案情严重性,灵活处理。
聂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