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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01:14:00
涉於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內拍攝並發布 六旬女律師准保釋候訊
66歲女律師涉嫌在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拍攝,其後發布到社會媒體Facebook和Instagram。她被控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等,以及記錄和發布受保護時段及保護對象屬罪行等共5罪,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申請押後案件到10月5日再訊,期間被告獲准以1000元保釋。
被告張昭婷,被控3項「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等」,及2項「記錄和發布受保護時段及保護對象屬罪行」。
「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等」罪指,被告在2026年2月12日在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2樓,無合法權限而故意記錄法院處所;以及在2月12日至5月5日期間,無合法權限而故意在Facebook帳戶「漲昭亭」,和 Instagram帳戶「ginachong168」,發布任何未經授權法院紀錄或其複製品,而她知道有關紀錄屬未經授權法院紀錄,或罔顧該記錄是否未經授權法院紀錄。
「記錄和發布受保護時段及保護對象屬罪行」罪指,被告於今年5月4日在高等法院大樓LG4層44號法庭,無法院批准而故意記錄任何法律程序的受保護時段,及任何法律程序的保護對象;以及同日同地,無法院批准故意在Instagram帳戶「ginachong168」,發布任何未經授權法院紀錄或其複製品,而被告知道有關紀錄屬未經授權法院紀錄,或罔顧該記錄是否未經授權法院紀錄。
案件編號:ESCC1911/2026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