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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6 19:35:00

Save Lily|非常父母為Danny申請人身保護令今審理 批社署透明度低 限制接觸屬不法

「Save Lily」事件中的「非常父母」曾先生及關小姐,早前在家分娩誕下幼子Danny,社會福利署獲法庭批出36個月保護令,將Danny安置於收容所。「非常父母」質疑社會福利署做法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構成任意羈留及虐待,用行政措施阻止父母探望及餵哺母乳,沒有考慮Danny最佳權益,令其健康每況愈下,上周五他們自行入稟高等法院為Danny申請人身保護令。案件排期今日(7日)上午審理。

曾先生與關小姐今日(7日)到高等法院為Danny申請人身保護令。楊偉亨攝

 

兩人帶同大批文件到庭。

 

 

 

 

曾先生今早在庭外表示,將家人探望 Danny 的時間限制為每週兩次且須由社工監督,是不成比例的安排,不僅違反人權原則,更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七條(防止人道待遇受侵犯)。 曾先生認為法律申請的核心訴求是終止 Danny 在院舍的照顧安排,讓他重返家庭生活。他批評社署未能提供適當的替代方案(例如寄養服務或母幼院),使嬰兒在接受評估期間無法與家人共同生活。他又強調,三個月大的嬰兒極度需要持續的家庭照顧,包括母乳哺育、頻繁的肌膚接觸以及哭泣時的即時安撫,這些需求在住宿照顧機構中無法得到妥善滿足。

曾先生指參考國際標準(如英國),限制父母與子女的接觸通常需要特定的法庭命令(如監督接觸令)。惟社署既未申請相關命令,亦未發出限制接觸的正式書面決定,因此,將父母的探視限制在社工監督下每周僅兩次,屬於違法行為且缺乏法律授權。

醫療狀況與出院決策的分歧

曾先生指出,在上星期一前往院舍探望Danny時,主診醫生曾表示Danny的身體狀況屬於「醫療上適宜出院」。然而,最終的出院決定權卻掌握在社會福利署手中,因為醫生的職責僅限於評估醫療狀況,並沒有親自前往院舍實地評估家屬的實際照顧能力。

憂心長期院舍生活對身心發展的影響

對於現行的安排,「非常父母」感到非常不滿意。曾先生提到,以往Danny在家中時,能夠獲得即時的安慰與照顧,但在最近幾次的醫院探視中,Danny一看到家人便情緒激動、哭泣不止。家屬深憂若讓Danny長期留在該設施中,將會對其身心健康與發育造成負面影響。

上訴之路重重障礙與訴訟成本擔憂

面對目前的困境,家屬原有意願視乎現有資源情況考慮提出上訴。然而,他們在行動上面臨着一項重大阻礙,即一旦敗訴可能需要承擔對方的法律費用。由於這筆開支的具體金額難以預料且可能相當高昂,成為了家屬進行上訴的一大隱憂。

院舍資訊透明度不足與溝通落差

此外,曾先生亦批評該護理設施的透明度偏低。透過個人資料查閱權取得的醫療記錄顯示,Danny在早前一次住院前的兩天其實已經出現咳嗽徵狀,但院舍方面事前卻未曾向家屬披露這項重要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