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日买药回港随时堕法网 大律师提醒需留意成分:部分药物管有已违法 代朋友买可抗辩?
不少港人游日时喜欢到当地药房购买感冒药和头痛药等,代朋友购买或放家中以备不时之需。衞生署昨日与今日(5至6日)在全港多区进行打击非法售卖或管有未经注册药物的行动,合共检获约240盒报称有止痛功效的怀疑未经注册药剂制品,大部分产品的包装均以日文标签。
大律师陆伟雄向《星岛头条》表示,需要注意药物成分,如携带含受管制成分的未经注册药物回港,即使是「管有」也属违法,而「自用」或「代朋友买」在法律上均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视乎药物成分 若属「第一部毒药」即违法
大律师陆伟雄表示,不能一概而论指从外地携带药物回港便必然犯法,关键在于药物成分。他指,若药物成分在香港毋须注册,带回港当然没有问题;但若市民在外地,不论日本抑或内地购买一些特效药或药膏,而当中含有在香港受管制的成分,例如「第一部毒药」,市民即使在不知情下购买并带回香港,亦会触犯管有第一部毒药(Possession of Part 1 poisons)及未经注册药剂制品的相关法例,强调「管有都犯法」。
以今次衞生署行动为例,其所检获的两款日本止痛药,均是怀疑是含有「布洛芬」和「二氢可待因」的药剂制品。含有此两种成分的药物在本港法例均属《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的「第一部毒药,如要管有只可在医生处方或在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在注册处所供应。
日文标签难辨识 金科玉律:唔肯定就唔好买
陆伟雄指,一般市民并非专业医生或药剂师,加上日本药物包装全为日文,大众难以了解当中确切成分,亦难以判断是否注册药物。因此他提出「唔肯定就唔好买」的金科玉律,呼吁港人外游时,当不肯定药物的成分,又不知道在香港是否需要注册时,就绝对不应购买并带回香港,以免承受法律风险。
买几盒自用、代购绝非抗辩理由
对于有市民以为小量购入作「自用」或「代朋友买」可作解释,陆伟雄强调,此类说法在法律上绝非抗辩理由。他解释,虽然携带小量花旗参等受管制植物过关时,海关或会酌情警告或没收了事,但药物管制却极为严谨,执法人员不会因数量少而不作检控。他重申,唯一合法的豁免情况,是当事人能出示有效的医生处方证明。
一经定罪最高罚款10万、囚两年
衞生署表示,非法售卖或管有未经注册药剂制品或第1部毒药,每项罪行一经定罪最高罚款100,000元及监禁两年。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所有药剂制品须获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方可于市面销售。衞生署提醒市民,所有已注册的药剂制品于包装上须附有香港注册编号,格式为「HK-XXXXX」。未经注册药剂制品的安全、素质及效能均未获保证。
衞生署强烈呼吁市民在服用任何药物前,必须先征询医护人员意见,切勿购买及服用成分不明或来源可疑的产品,因其安全、素质及效能均未获保证。衞生署已编制关于选购及使用药物的安全资讯,包括「网上购买药物的注意事项」、「注册药物的基本知识」及「外游购买药物的注意事项」,供市民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