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時任銀行經理假文件詐騙投資者逾4億日圓 官:行為侵害銀行商譽 判囚3年
4人串謀訛稱數間參與非洲投資項目的公司持有資產逾370億港元,並以虛假銀行文件詐騙21名投資者向涉案公司投資逾4億日圓。其中兩名涉案渣打銀行時任客戶經理早前承認共4項串謀詐騙罪,今(6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李慶年指2人製造虛假資產證明詐騙投資者,濫用職權及嚴重違反僱主的信任,行為侵害銀行商譽,加上被告有預謀和持續犯案,案情嚴重,終判囚3年。
被告為39歲胡文浩及39歲陳德政,早前承認共4項串謀詐騙罪。
被告有預謀和持續犯案
李官今判刑指,案發時兩名被告在渣打銀行任職經理,2人濫用職權發出虛假資產證明,詐騙投資者,被告嚴重違反僱主的信任,亦嚴重違反投資者對銀行代表的信任,侵害渣打銀行商譽。
此外,被告早有預謀犯案,涉案事主達21人,涉款金額達2800萬港元,而且詐騙行為持續1年半以上,如非有人查詢,被告會繼續犯案。李官認為上述均為本案嚴重之處,
雖然辯方求情時,一度提出檢控延誤。惟李官檢視控方提供的檢控時序表及多宗案例,並與辯方討論後,辯方不再依賴檢控延誤作求情理由。李官又指,本案複雜程度高,牽涉10項控罪、海外被告、在逃人士、多名事主及海外證人等,考慮過調查及司法程序所用的時間,看不到案件有不合理延誤。
採較嚴厲判刑冀起阻嚇作用
李官引述案例,指法庭對於針對公眾的無良騙案,會採取較嚴厲判刑,希望起阻嚇作用及避免無辜大眾受害。考慮到兩名被告認罪,亦作為從犯證人指證其他被告,為控方提供實質協助,終判處兩名被告入獄3年。
案發於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胡文浩及陳德政分別任職渣打銀行中小企業理財部及優先私人理財部。渣打會應客戶要求發出文件,以確認其銀行戶口的結存,但胡和陳並無權限簽發相關文件。
胡、陳與同案50歲自僱財務顧問羅文輝串謀另一名渣打銀行時任客戶經理及4名外籍人士,藉使用虛假資金證明書及公司退款承兌票據,詐騙多名日本投資者向ADF Capital Limited及多間公司投資,而相關銀行虛假文件由胡和陳簽署。
其中4份涉案公司退款承兌票據涉款共720萬美元,致使多名日本投資者受騙,向ADF及其他涉案公司投資逾4億日圓;涉案人士亦透過其餘4份公司退款承兌票據,訛稱就各承兌票據,渣打擔保ADF承兌5,000萬美元。
胡及陳承認簽發涉案虛假資金證明書,訛稱其中1名涉案贊比亞籍男子的公司持有15億美元資金,及1名泰國籍男子在渣打銀行的戶口持有33億歐元價值資產。
案件編號:DCCC 175/2022、DCCC 574/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