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机涉于的士站拒载被票控 事主供称司机重复「要去佐敦接老婆」
的士司机涉嫌去年在尖沙咀圆方的士站拒载,被票控的士拒绝租用,今于九龙城裁判法院开审。女事主供称当日的士驶至上客区,她看到「For Hire」的红色牌升起,遂欲打开车门上车。惟司机重复表示「要去佐敦接老婆」,事主感诧异,司机最终驶走,未有接载事主或其他人。被告自辩坚称有「冚旗」,亦有明确表示不在营业状态。暂委裁判官黎匡晋裁定被告罪脱,指法庭无法肯定事主有否将租用意图告知被告。
「要去佐敦接老婆」
被告连大为,被票控一项的士拒绝租用罪,他今日自行行事。女事主姜茵茵(音译)供称于去年6月13日晚上约7时47分,在圆方北区的士站上客区等候的士,前方不远为落客区。她见到被告驾驶的士在落客区落客后,「屈返入嚟上客区」,姜见到「For Hire」的红色牌升起,遂在的士停下后「理所当然,我就去开后面车门」。
姜续忆述,被告摇低左前方车窗并问姜去哪里,姜回应去油麻地,而被告再问「近唔近佐敦?」,姜表示不知道。被告解释「要去佐敦接老婆」,姜形容当时觉得诧异,但无特别理会。姜欲打开车门,被告表示被告续表示「如果一定要上车,介唔介意喺近佐敦嘅地方落车,因为佢要去接老婆」。姜呆了一会儿,有另一名男子从后拖着行李上前,向被告称「去旺角好近,可唔可以俾我上车」,惟被告摇头后便驶走,姜坦言「我无坚持要搭囉」。姜随后作出投诉,她事前不认识被告。
被告自辩称有「冚旗」及锁车门
被告盘问姜时指出他有「冚旗」,姜否认。姜知道的士的车顶灯在「冚旗」的情况下也会亮起,但不同意当时因此产生误会。姜同意当时下大雨,但强调被告「讲得好大声,我回复得好清楚」,她另同意在她拉不开上锁车门后被告才降下车窗。
控方举证完毕,暂委裁判官黎匡晋裁定表证成立。被告选择自辩及不传召证人。被告自辩指当日落客后已「即刻冚旗」,因为他赶着去接妻子和交更,他需在8时交更,已向下一更的搭档表示「接埋太太再交」。被告续指,因当日是周五及正下著滂沱大雨,故他回到上客区,但无到队伍的头位,「作为正常驾驶者,都唔会一边揸车边覆讯息」,被告肯定当时已锁上车门。
很清楚「乜嘢唔应该做」
被告忆述姜茵茵其后拉车门,他因安全考虑而无直接驶走,并降下车窗询问。姜表示去油麻地,被告强调自己明言要到佐敦接载妻子及交更,从未作出「近唔近佐敦?」等的说话。被告形容姜「有啲呆咗」,他无心接载任何乘客,即使后来一名男子表示去旺角,被告都无动于衷并驶走。
被告提及自己自2020年起任教驾驶改进课程以及的士职前训练课程,「我好清楚乜嘢应该做,乜嘢唔应该做」。他当时绝无觉得另一乘客「顺眼啲,小姐你走开啦」的心态,并重申自己有「冚旗」,事主有可能因车顶灯亮起而产生误会。
接受控方盘问时,被告解释在大雨下要停泊在安全地方,才处理讯息。被告另补充曾向事主表明「我收咗工」,他又指事主多过一次猛力地拉门,「我感觉到佢好想上车」。控方质疑被告停泊在让人误会的地方,被告认为那是当时最合理可行的位置。
无法肯定事主有否将搭的士意图告知被告
暂委裁判官黎匡晋同日下午裁决指,法庭无法肯定当时事主有否将租用的士的意图告知被告。从事主的证供可见,被告曾提出「介唔介意喺近佐敦嘅地方落车」,之后事主「呆咗」,被告的证供亦证实了事主的反应。法庭未能清楚得知事主有否接受提议,故不能肯定被告有故意拒绝或忽略接受租用。
黎官续指,本案关键并非有否「冚旗」,而是背后原因。被告「冚旗」是为了接载妻子及交更,这一点获不同证供支持,而被告无接载另一名乘客的行为,也侧面支持被告不打算载客。再加上被告由始至终无允许事主上车,因此法庭接纳其合理辩解,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KCS31547/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