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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4 00:47:00

59岁统计师涉学校开放日跟踪女学生 押后8.25裁决准保释

59岁统计处统计师涉去年7月于铜锣湾某学校开放日在校内跟踪16岁女学生,他否认游荡导致他人担心罪,案件今于东区裁判法院开审。庭上透露,被告被捕后曾称女事主「似我以前一个朋友,我想识佢」。女事主供称,她在案发前两至三年已多次在上学途中看到被告,而被告亦曾在港铁站等待她,令她感到不安,而案发当日在校内见到被告,更令她感到「好紧张,同埋好惊」。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证成立,被告不作供、不传召辩方证人。辩方指当日被告行为与一般开放日参观者无异,并未达到游荡罪的标准。案件押后至8月25日裁决,被告续准保释。

被告林永康、报称任职政府统计处统计师,被控于2025年7月5日在铜锣湾某学校的公众地方游荡,而他单独在该处出现,导致X合理地担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被告指「想识」事主因似以前朋友

控辩双方不争议的承认事实指出,当日涉案学校举办开放日,公众人士毋须登记便可进入。被告当日早上进入该校后,曾前往礼堂,其后前往4楼。被告在4楼走廊用手机拍摄课室,及曾进入课室。被告在去年7月29日于港铁青衣站被警员拘捕,警诫下,他曾称「我跟住个女学生,系因为佢似我以前一个朋友,我想识佢」;女事主X在警署认人手续中认出被告。

女事主X今以视象形式作供,她供称在2021年入读涉案中学,她会自行上学,一般在早上约7时前往港铁奥运站乘搭列车到铜锣湾站,但她后来会推迟或提早到达奥运站的时间,只因她想避开被告,「因为我觉得见到佢会好唔安全」。

事主称被告多次于港铁站等候她

X供称,她首次见到被告是在2022年10月,她当时正走进奥运站车厢内,她并不认识被告,但当两人有眼神交流,被告会向她点头。X最初回以点头,但类似情况出现一至两次后,她感到不安全,故会回避被告目光及走开。

除了在奥运站见过被告,X称被告也曾在中环站转车的月台等她,她认为被告是在等待她,因为她曾看到有列车到达,但被告会留在原地,直到被告看到她。X指这个情况多次发生,而她会无视被告及上车。如果她和被告在同一车厢,她会选择走到另一车厢,但被告亦会走进她视线范围,大约相隔一至两排长櫈,她便会站到一旁或尝试背对被告,直到被告在湾仔站下车。

开放日见被告于走廊徘徊感担忧

X称上述港铁经历持续发生了2至3年,直到2025年7月5日。当日是学校开放日,所以X较迟到达学校,她一度在操场徘徊及到过其他课室,再返回4楼课室。X之后一直在课室内,直到她的班主任发现被告在走廊徘徊及进来询问学生们有否注意到。

X当时走出课室查看及发现是被告,在此之前,虽有同学表示一名男子在走廊拍摄课室,但她并未注意到是被告。X立即告知班主任,出现在走廊的被告是她平日上学会在港铁见到的男子,班主任便把X带到教员室内,而被告其后则离开了走廊。校方后来报警,X在兄长陪同下前往警署。

被告主动攀谈问是否考试

X称「当时好紧张,同埋好惊」,她不知道被告的意图,加上被告知道她就读的中学,令她感到担忧。X又提到,她曾经怀疑被告只是邻居,其点头动作「纯粹系友善嘅点头」。

X忆述在案发前,被告曾在港铁站与她攀谈,问她是否考试,而她有回答是;这是两人唯一一次对话。裁判官林子康问到,当时X是否已感到被告不安全,为何当时仍会回应被告。X解释,因为她当时「唔识反应」,而她回答后便匆匆离开。

同意被告从未跟踪上学

辩方盘问时,指被告从未跟着X搭车到铜锣湾站或跟踪X上学等,而X及其家人亦从未就X在港铁的遭遇报警,因为被告从未对X作出任何伤害或接触,简单而言「唔知佢做咩啦」。X同意。

X又确认,案发当日学校礼堂有举行讲座,而4楼各课室亦用作展览;辩方又指,被告当日曾拍摄展品或由他人在展版前拍照,X同意。

辩方称被告无作出令事主担心安全的行为

控方举证完毕后,林官裁定案件表证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传召任何辩方证人。

辩方结案陈词指,案发当日为学校开放日,被告有权进入校内,被告在校内听讲座和拍摄展品等行为,均与一般开放日参加者无异,而且当日4楼课室亦用作展览室,并非一般上课的情况。被告只是出现在校内,并没有作出任行为,没有基础令X主观地担心自身安全,而客观而言,被告也没有在校内作出任何不当行为。

林官关注,控罪书上的案发日期为去年7月5日,法庭应否考虑X事前与被告见面的情况。

辩方指案发当日被告行为不应构成游荡罪

辩方指法庭不应考虑,而且即使被告长期在港铁站见到X,被告也仅仅与X攀谈一次,而被告也自行下车,从没有对X作出其他行为,如果因此构成令X合理地担心个人安全,对被告「唔公道」。即使事前发生过其他事,但案发当日被告的行为不应构成游荡罪,否则若然某人曾经吵架、或称「见一镬、打一镬」,事后在街上重遇亦可能构成游荡罪。

控方则指法庭应接入考虑,虽然过往案例中,并没有如本案般事前一段长时间的行为,但亦有案例中的被告在案发当日长时间跟踪事主;本案中,如果被告在案发当日前没有其他行为,也不会引申至X当日感到忧虑。

案件编号:ESCC5/2026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