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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21:13:00
认与当时仅12岁女友非法性交 25岁男学生认2罪还押至9月判刑
25岁设计学校男学生2年多前认识年仅12岁的女童,两人发展成情侣。男子其后不顾女童父亲的警告,与女童在无保护措施下性交,其中一次发生在与女童一家到东莞旅游期间。女童因分手而向父母透露终揭发本案,男子之后到警署自首。他今于区域法院承认2项与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暂委法官周燕珠押后求情及判刑至9月11日,期间将索取事主的创伤报告,以及被告的心理报告。期间被告须还押候判。
现年25岁被告曾嘉浩,承认2项与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发时12岁的女事主X于2023年11月至12月结识被告,二人不久后成为情侣,当时被告23岁。X的父亲于2024年1月得悉被告与X的关系,提醒被告X年仅12岁,并警告不要性交。
事主分手后举报被告非法性交
X在同年2月16日下午致电父亲,指与被告吵架并已分手,她表示曾与被告性交,表现激动并坚持报警以举报被告。其后X向父母透露曾在被告位于将军澳善明邨的家中,以及在东莞樟木头与被告性交。X的父母致电被告查询,被告在通话中道歉并承认曾与X性交,大多在他的家中,有一次在东莞樟木头发生。三人之后见面,被告进一步承认曾在无保护措施下与X性交。X的父亲之后将事件告知X的学校社工,社工通报后由警方跟进。
X在2024年2月23日的录影会面中表示,2024年1月初某日,她与被告在将军澳善明邨某单位在同意下性交一次,并无保护措拖。而在同年2月9日至12日间,X一家三口及被告一同前往东莞樟木头,被告与X同住一个房间。二人于2月11日在樟木头某单位在同意下性交一次,并无保护措施。被告于2024年3月3日到警署自首,在警诫下保持缄默。
案件编号:DCCC96/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