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2026-07-26 23:00:00

服感冒药后揸小巴撞毙八旬翁 71岁司机认罪囚14月停牌5年 官:药后影响反应仍驾驶加重罪责

患白内障的小巴司机去年2月在沙田穗禾路驾驶前,因被确诊患上呼吸道感染而服用有睡意药物,及后未察觉八旬老翁持拐杖过路,终将对方撞毙。司机今早在荃湾裁判法院(暂区域法院)承认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暂委法官韦汉熙判刑时指,被告案发前两度服用有睡意的药物,低估药物带来的副作用,有机会出现反应迟缓的情况,惟被告仍选择驾驶,属加重罪责,但念被告初犯及有悔意,终判处他监禁14个月、停牌5年及自费参与驾驶改进课程。

低估药物副作用影响反应仍驾驶

71岁被告李友诚,被控于2025年2月24日在沙田穗禾路灯柱附近,在道路上危险驾驶公共小巴,引致温志明死亡。

韦官判刑时指,被告案发时不留神而导致正在过路的长者死亡,情节严重,事主并非突然踏出行人辅助线才被撞,事主是在行人辅助线走了一半的路才被撞,案发地属大直路及灯光充足,事主持拐杖步行,其步速缓慢,当时亦没有其他车辆阻挡被告的视线,若被告有足够的专注力及视力,被告必然会留意到事主。韦官另指,尽管被告在警诫下称,曾低头调校收费机,惟行车纪录仪显示被告视线向前望,没有操作其他物件,故被告并非因低头操作其他物件而导致分心驾驶。

韦官直指,导致被告分心的是他患有感冒,案发前曾两度服用有睡意的药物,有机会导致其眼望前方但视而不见或反应迟缓的情况,被告低估服用药物的副作用及对身体的影响。再加上,被告的视力敏锐程度仅20/70,未达合格驾驶的水平,被告亦没有佩戴眼镜,影响前方观察能力,被告明知自己身体的情况,仍驾驶小巴,属加重罪责的因素。惟念被告初犯、有良好品格及患长期病患等因素,终判处他监禁14个月、停牌5年及自费参与驾驶改进课程。

求情称一时分神酿祸深感自责

韦官引述求情指,被告没有刑事定罪纪录,有良好背景,案发时因一时分神而夺去他人性命,被告深感自责及后悔,案发后一星期路祭事主致哀,对事主的家人表示歉意,承诺终身不会再驾驶,并会铭记是次的惨痛经历。辩方亦呈上被告家人、同事及乘客等求情信,形容被告勤奋工作,事发后没有逃避,望法庭宽大处理。辩方亦提及,被告体内有怀疑恶性的疾病增生,被告亦患长期病,包括痛风及糖尿病等,望法庭念被告即时认罪,表现出悔意而轻判。

案情指,被告去年2月下午6时许,驾驶公共小巴沿案发路段西行前往华翠园,当时车上有数名乘客。当被告驶至案发地的路口前,82岁男事主持拐杖步出行人辅助线的中央安全岛,该地段没有交通灯。当事主走在行人辅助线的中间时,被告驶近行人辅助线,被告见到事主后刹车,惟小巴仍撞上事主。救护人员到场后,发现事主躺在小巴前的地上流血,不省人事,送院后不治身亡。尸体剖验报告显示,事主的死因是头部、躯干及上下肢多处钝力损伤,伴有颅骨、脊骨及肋骨骨折。

服感冒药后坚持上班驾小巴

被告于同日被捕,在警员查问下指「我一路沿穗禾路上山顶总站方向行驶,行经呢个位置,我挂住调校个收费机,之后突然发现有个阿伯在我车前约3至4米由右至左过马路,我已经急刹车,不过车头都系撞到佢,然后佢就头落地跌低咗」。被告在录影会面时指,案发时正在操作收费机,可能垂下头而分了心,而更改车费需时两至三秒左右,其间没有抬头望,没有想到会有行人在案发行人辅助线上,而他约有17年驾驶小巴经验。惟庭上播放行车纪录仪片段,并未发现被告有低头的动作。

被告另在警诫下称,案发前一日(23日)因患病而求诊,医生开出咳药水及其他药物,并表明药物会引起轻微睡意。被告的上司建议被告休息,惟被告指以往患感冒时都不会打瞌睡,坚持于案发当日上班,因被告觉得身体没有问题。而在案发当日,被告曾两度服用咳药水及其他药物。被告续承认,自己将于同月28日进行白内障手术,亦患糖尿病。医生报告显示,被告案发前患上呼吸道感染,其视力敏锐程度为20/70,如果视力正常的人可在距离70呎之处看见视标,被告则要在距离20呎之处才看得见该些视标。被告亦患轻微白内障等,须进行手术。经专家分析,假如被告在案发地21米外察觉危险,并大力刹车,意外便可避免。

案件编号:DCCC1535/2025
法庭记者:黄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