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设医疗指示|《消防条例》条文同步更新 消防处强调「如有怀疑,救人第一」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第651章)将于本月31日生效,《消防条例》相关条文亦将同步更新。消防处表示,消防及救护人员若在现场确认病人持有「有效及适当」的「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院前环境下,将依法依规尊重临终病人的意愿不施行心肺复苏,但强调不等于停止照顾病人,人员仍会提供适切护理及安排送院,并以「如有怀疑,救人第一」为原则采取施救。
消防处助理救护总长(总部)唐思豪指出,消防通讯中心接报后,不论是否有「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下称「命令」),救护人员均会到场评估病人状况,期间发现或得到家属给予的「命令」,会即场核实是否有效且适用,即使因「命令」不施行心肺复苏,仍会提供适当护理并将病人送往附近医院。检查「命令」的过程中会继续施救,未能确认「命令」或有任何疑问时,以「救人第一」为优先;救护人员不会在现场主动搜查病人的个人物品,以免延误救援。
他亦指,由于心肺复苏关乎性命且要在极短时间内决定,救护人员在现场必须见到实体、有效且适用的「命令」,他解释,有效指采用法例定明表格的正本,或经律师、医生加签的核证副本,而电子版或家属自行影印本则不视为有效「命令」,另外人员会检查「命令」有否妥为填写、签署、注明日期及在有效期内;适用则指心肺停顿非由自杀、他杀或意外等非自然原因引起。
消防处已做好充分准备,制定清晰的院前处理指引与操作程序,亦已为近10000名属员进行培训;另外自今年3月起,处方向市民推广心肺复苏术时,同步介绍相关「命令」。医疗辅助队及香港圣约翰救伤队同样作出有关安排并推展人员训练。
唐思豪提醒,医管局现已制作非常容易辨认的黄色文件袋,方便存放「命令」,他建议家人与照顾者应预先了解有否相关命令,将其应放置于床边等当眼位置,令救援人员到场时能即时察觉,文件亦应「跟身」;若家属已知病人有「命令」,请在召唤救护车时主动告知,且救援人员抵达时即时出示。
「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属于预设医疗指示下的一项指令,必须由两位注册医生共同签发,且其中一位为专科医生,适用于末期疾病、持续性植物人状态,不可逆转昏迷等疾病,今年1至6月医管局已签发超过2800份「命令」。消防处医务总监温光安医生指「命令」属谨慎的医疗决定,施救者仍然可以根据病人情况提供适切护理,强调不等同于「安乐死」,能够让临终病人的意愿得以被尊重。
唐思豪补充,救援人员及施救者当下合理且真诚地相信「命令』有效适用,法例会给他们予保障;若人员当刻不知有「命令」的情况下施救,亦无须负上民事或刑事责任;但如有人故意欺骗或误导救援人员,必然要承受法律责任。另外,救援人员已接受训练,确保短时间内可辨别「命令」是否有效适用,若出现家属仅口头转述病人意愿、或就医疗指示存在意见分歧等情况,人员只会认准法例订明表格,肯定「命令」有效后才不会采取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