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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3 19:52:00

九巴排車員涉倒車撞斃車長 危駕罪脫 不小心駕駛罪成

2023年9月清晨有九巴車長於九龍灣車廠天台遭同事泊車時撞斃,車長倒地逾兩小時後才被發現。涉案車長兼排車員早前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法官練錦鴻今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須還押至8月12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不能排除有人會在倒車時出現於巴士後方

被告孫偉亮,被控於2023年9月7日在九龍灣臨華街九巴九龍灣車廠5樓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RJ5671的公共巴士,引致羅育權死亡。

案情指,被告當日清晨4時許在九龍灣車廠天台負責排車工作,把巴士駛至適當位置,以待其他車長駕駛巴士工作。被告登上涉案巴士後倒車及右轉,期間撞上及輾過死者。直至早上7時許,死者才被發現躺在地上,送院後不治。

被告在審訊中辯稱,他案發時沒有看到後方有人,而他毋須轉頭也可以看到巴士後視鏡,但他同意當時有其他人在車廠的天台,他不能排除有人會在倒車時出現在巴士後方。

練官裁決指,危險駕駛罪的定義是指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應達到的水平,以及其駕駛方式在合理謹慎的駕駛者眼中亦是顯然危險,而不小心駕駛則指駕駛者沒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兩項控罪均指駕駛方式低於合理水平,只是程度分別。

無法裁定被告駕駛方式屬顯而易見的危險

本案沒有鑑證證據指出一輛雙層巴士駕駛如果倒車時撞到人會否感受到,故練官指被告在案發時沒有感受到碰撞並非決定性因素,而被告作為資深車長,他知道當時有人在天台工作,一個合理謹慎的駕駛者倒車時理應多加注意後方會否出現行人。

不過,被告案發時並無超速,雖然並沒有花很多時間視察後方,但其倒車操作正常,而巴士的後視鏡監察範圍有限,正後方更有盲點,當時天台燈光不足,地上行人道也過於狹窄,更無證據顯示案發時死者走進巴士後方的速度。

練官認為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駕駛方式屬顯而易見的危險,故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基於被告並沒有適當謹慎及專注,故裁定不小駕駛罪成。

裁決後,練官指雖然不小心駕駛罪不一定判監,但須考慮到被告行為對其他人的影響,「案件真係比較嚴重」、「無論如何,令到有人死亡」,而法庭亦已裁定案件因被告過失所致,故下令被告還押至8月12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及社服令報告。

案件編號:DCCC 164/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