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倡圍標刑事化 最高囚7至10年 推加強版不合謀條款 違者或涉欺詐罪
宏褔苑大火後,如何應對圍標問題備受關注。競爭事務委員會今日(23日)宣布,正式推出加強版「不合謀條款」範本,在原版基礎上加入兩大元素,包括列明違反條款可能觸犯欺詐罪,最高可囚14年;及加入法定聲明,要求投標者宣誓確認標書是獨立擬備、無合謀行為,若違反或觸犯作出虛假法定聲明罪,最高可判處監禁2年及罰款。
初步建議最高監禁年期為不少於7年
另外,競委會向獨立委員會提交的陳詞提到,建議將現時所有牽涉圍標的嚴重反競爭行為,都考慮以刑事性質立法。競委會主席翟紹唐表示,初步建議最高監禁年期為不少於7年,未來或提升至10年,目標最快明年首季交立法會。
最快明年首季提交立法會
競委會今日舉行委員會會議,並首次設有公開部分予傳媒列席旁聽。競委會資深法律顧問蕭雅怡於會上介紹,圍標行為本身並非刑事罪行,但當投標者於標書中加入「不合謀條款」,而又被發現有合謀行為,便因為可能涉及普通法下的欺詐罪而被追責刑事責任。
新的加強版條款加入更清晰的欺詐罪法律責任;及加入法定聲明要求,只要證明當事人曾作出該項書面聲明,且該內容與事實不符,毋需證明經濟損失等都可循「發假誓」方面追責刑事責任。
蕭雅怡續指,法定聲明通常應由公司董事或公司高層人員作出;如發現有合謀行為,即使宣誓人並非公司管理層,只要管理層知悉公司其他人會簽署確認書,同樣有機會觸犯相關法例。如果被指派簽署及作出聲明的公司員工,並不知悉公司有關合謀行為,該名員工無需承擔法律責任,責任會由知悉圍標者,即公司高層承擔。
翟紹唐表示,加強版條款白紙黑字列明法例及罰則,確認投標者簽署時知悉圍標行為背後的刑事法律後果,如有人仍作出合謀行為,在犯罪意圖上將沒有合理理由辯解為「不知情」。
競委會行政總監(法律事務)李曉亮指,以往坊間或認為圍標只是民事責任,但他指「從今日開始,呢個說法已經站不住腳」。他希望透過加入法定聲明要求,真正將刑責付諸於至少一人身上;將來投標者提交標書時,至少要找到一人願意簽署及宣誓,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亦說,加強版「不合謀條款」不只適用於大廈維修工程招標,呼籲任何界別只要涉及採購,都盡量去要求對方標書加入條款,「如果發現入標者無簽署,作為採購方要小心。」
記者、攝影:趙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