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兼職文員中港城男廁寫煽動字句 官拒納辯方專家意見裁定煽動罪成
18歲暑期兼職文員去年中學文憑試放榜後,三度在中港城男廁牆上寫上「光時」口號及「炸死李家超」等煽動字句,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惟否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受審。辯方精神科專家作供指被告自少罹患自閉症,文憑試放榜成績不佳,案發時壓力觸發了被告解離症病發,思想行為一時失控。總裁判官蘇惠德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拒絕接納辯方專家意見,裁定被告煽動罪成。
批評辯方專家說法反覆不定動搖診斷結論
辯方精神科專家黃重光醫生作供時指被告自少罹患自閉症譜系障礙(ASD),文憑試放榜成績不佳,案發時壓力觸發了被告解離症病發,有急性解離反應(ADR),思想行為一時失控,從而不自主地書寫涉案字句。控方精神科專家譚務成醫生指,觀察警誡錄影會面片段,被告表現相當正常全程配合,回答乾淨俐落,眼神接觸亦正常,認為當時被告沒有自閉症及解離症的症狀。
辯方主張被告因患有ASD並受ADR影響,與人缺乏眼神接觸、嘴部不由自主抽搐、語句短促、回答支離破碎。惟蘇官認為被告錄影會面中眼神正常,如有人敲門時被告視線會自然轉移,亦有望向警員,與常人無異,回答問題時清晰直接,沒有迴避,表現與控方精神科專家譚務成醫生一致,只顯得表現內向,不善辭令。蘇官再提到在庭上播放錄影會面片段後,黃重光醫生認同片段不支持其說法,故撤回說法。
辯方又指被告犯案時寫上字句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死黑警」、「林鄭下台」等,黃重光醫生指出林鄭月娥早已離任特首多年,時至2025年被告仍書寫「林鄭下台」,反映其狀態極不理智。蘇官反駁其他犯案字句均為2019年反修例運動示威口號,林鄭月娥身為時任特首,示威者普遍歸咎於林鄭月娥,一併來看語境並無不尋常。
黃重光醫生於盤問下表示,強迫性反芻思維導致被告腦海中反覆出現情緒記憶的內容,與ADR發作時的行為有關,提出觸發因素包括DSE考試失利、失眠、2019年社會事件及瘋子事件;其後黃重光醫生又改稱DSE考試失利及失眠僅屬背景因素,真正觸發因素為後兩者。蘇官批評其說法前後不一,削弱ADR成因的判斷基礎。
至於ADR的性質,黃重光醫生先稱其為症狀,屬一個分類,不同意控方將其歸類為某類障礙的亞型(subtype)。翌日黃重光醫生主動更正說法,改稱ADR是一項「disorder」診斷,並撤回先前說法。蘇官直言ADR乃其核心診斷,直接關乎被告案發時的精神狀態,惟其證供反覆不定,直接動搖其整體診斷框架及結論。
辯方專家查證事實基礎來源未達應有嚴謹程度
黃重光醫生認為被告人自幼患有ASD,容易出現共病情況,而ADR病發一般隨機,且屬急性及短暫。蘇官分析DSE放榜時間為上午,與案發時相隔已逾1日,壓力源與案發之間的時間關聯不明確,削弱了黃重光醫生意見。黃重光醫生強調三次犯案行為各自獨立,並非一連串事件,理由是每次被告均出現ADR。蘇官認為黃重光醫生結論純屬推測,對一些可以直接取得的資訊亦不作查證,其報告對被告攜帶箱頭筆入廁格及急步離開現場隻字不提,並未納入考慮有可能有預謀。
相反,蘇官認為譚務成醫生分析犯案地點、時間及手法,如被告懂得轉換廁所以避免被他人發現;第二及第三次事件之間相隔一個周末,卻偏偏發生於工作日等,均顯示其行為並非偶發,從而得出結論指犯案行為具預謀,合情合理。
雙方同意回溯式診斷並無不妥,結論仍需基於對被告個人成長、發展及經歷方面充分的事實基礎來分析,蘇官指精神科專家亦有責任在診斷報告中清楚交代資料來源,惟黃重光醫生的證供在此卻含糊不清。蘇官認為黃重光醫生的事實基礎大多建基於傳聞證供,查證事實基礎來源及其詳情未達專家應有的嚴謹程度,其後所補充的資料顯然是為了反駁譚務成醫生,在ADR性質及其誘因方面證供前後不一,表述含糊,難以令人信服,遂拒絕接納黃重光醫生認為被告確診ASD以及案發時出現ADR的診斷。
被告作案後急步離去反映具清晰意識及能力評估風險
蘇官指被告分別於三日攜帶箱頭筆進入涉案廁格,其中兩次書寫後轉換廁格或急步離開,以防被他人發現,反映其具備清晰意識及能力評估風險,裁定被告刻意選擇廁格內行事,並明知只有箱頭筆方可在光滑牆壁上書寫,被告必定清楚知道塗鴉字句含意,包括主張香港獨立,叛離一國兩制;將警隊污名化,令人聯想到濫用權力及腐敗等負面形象,從而激發仇恨;以及威嚇及咒罵象徵政府施政的兩任行政長官,藉此鼓動反對政府及政策的情緒,案發期間並無受ASD或ADR影響,乃出於煽動意圖而犯案,終裁定煽動罪成。
蘇官指觀乎被告成長經歷,認為被告本性不壞,聲稱如被告當初坦白認罪,未必會判處拘禁式刑罰,可惜被告沒有勇氣承擔責任,受審後定罪顯示被告沒有悔意,遂索取一系列報告量刑,包括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心理及精神科報告,押後至下月12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看管。
被告梁佳樂報稱暑期兼職文員,被控於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3號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案件編號:WKCC3238/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