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2026-07-21 20:35:00

18岁兼职文员中港城男厕写煽动字句 官拒纳辩方专家意见裁定煽动罪成

18岁暑期兼职文员去年中学文凭试放榜后,三度在中港城男厕墙上写上「光时」口号及「炸死李家超」等煽动字句,承认3项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惟否认1项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受审。辩方精神科专家作供指被告自少罹患自闭症,文凭试放榜成绩不佳,案发时压力触发了被告解离症病发,思想行为一时失控。总裁判官苏惠德今早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拒绝接纳辩方专家意见,裁定被告煽动罪成。

批评辩方专家说法反复不定动摇诊断结论

辩方精神科专家黄重光医生作供时指被告自少罹患自闭症谱系障碍(ASD),文凭试放榜成绩不佳,案发时压力触发了被告解离症病发,有急性解离反应(ADR),思想行为一时失控,从而不自主地书写涉案字句。控方精神科专家谭务成医生指,观察警诫录影会面片段,被告表现相当正常全程配合,回答干净俐落,眼神接触亦正常,认为当时被告没有自闭症及解离症的症状。

辩方主张被告因患有ASD并受ADR影响,与人缺乏眼神接触、嘴部不由自主抽搐、语句短促、回答支离破碎。惟苏官认为被告录影会面中眼神正常,如有人敲门时被告视线会自然转移,亦有望向警员,与常人无异,回答问题时清晰直接,没有回避,表现与控方精神科专家谭务成医生一致,只显得表现内向,不善辞令。苏官再提到在庭上播放录影会面片段后,黄重光医生认同片段不支持其说法,故撤回说法。

辩方又指被告犯案时写上字句包括「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死黑警」、「林郑下台」等,黄重光医生指出林郑月娥早已离任特首多年,时至2025年被告仍书写「林郑下台」,反映其状态极不理智。苏官反驳其他犯案字句均为2019年反修例运动示威口号,林郑月娥身为时任特首,示威者普遍归咎于林郑月娥,一并来看语境并无不寻常。

黄重光医生于盘问下表示,强迫性反刍思维导致被告脑海中反复出现情绪记忆的内容,与ADR发作时的行为有关,提出触发因素包括DSE考试失利、失眠、2019年社会事件及疯子事件;其后黄重光医生又改称DSE考试失利及失眠仅属背景因素,真正触发因素为后两者。苏官批评其说法前后不一,削弱ADR成因的判断基础。

至于ADR的性质,黄重光医生先称其为症状,属一个分类,不同意控方将其归类为某类障碍的亚型(subtype)。翌日黄重光医生主动更正说法,改称ADR是一项「disorder」诊断,并撤回先前说法。苏官直言ADR乃其核心诊断,直接关乎被告案发时的精神状态,惟其证供反复不定,直接动摇其整体诊断框架及结论。

辩方专家查证事实基础来源未达应有严谨程度

黄重光医生认为被告人自幼患有ASD,容易出现共病情况,而ADR病发一般随机,且属急性及短暂。苏官分析DSE放榜时间为上午,与案发时相隔已逾1日,压力源与案发之间的时间关联不明确,削弱了黄重光医生意见。黄重光医生强调三次犯案行为各自独立,并非一连串事件,理由是每次被告均出现ADR。苏官认为黄重光医生结论纯属推测,对一些可以直接取得的资讯亦不作查证,其报告对被告携带箱头笔入厕格及急步离开现场只字不提,并未纳入考虑有可能有预谋。

相反,苏官认为谭务成医生分析犯案地点、时间及手法,如被告懂得转换厕所以避免被他人发现;第二及第三次事件之间相隔一个周末,却偏偏发生于工作日等,均显示其行为并非偶发,从而得出结论指犯案行为具预谋,合情合理。

双方同意回溯式诊断并无不妥,结论仍需基于对被告个人成长、发展及经历方面充分的事实基础来分析,苏官指精神科专家亦有责任在诊断报告中清楚交代资料来源,惟黄重光医生的证供在此却含糊不清。苏官认为黄重光医生的事实基础大多建基于传闻证供,查证事实基础来源及其详情未达专家应有的严谨程度,其后所补充的资料显然是为了反驳谭务成医生,在ADR性质及其诱因方面证供前后不一,表述含糊,难以令人信服,遂拒绝接纳黄重光医生认为被告确诊ASD以及案发时出现ADR的诊断。

被告作案后急步离去反映具清晰意识及能力评估风险

苏官指被告分别于三日携带箱头笔进入涉案厕格,其中两次书写后转换厕格或急步离开,以防被他人发现,反映其具备清晰意识及能力评估风险,裁定被告刻意选择厕格内行事,并明知只有箱头笔方可在光滑墙壁上书写,被告必定清楚知道涂鸦字句含意,包括主张香港独立,叛离一国两制;将警队污名化,令人联想到滥用权力及腐败等负面形象,从而激发仇恨;以及威吓及咒骂象征政府施政的两任行政长官,借此鼓动反对政府及政策的情绪,案发期间并无受ASD或ADR影响,乃出于煽动意图而犯案,终裁定煽动罪成。

苏官指观乎被告成长经历,认为被告本性不坏,声称如被告当初坦白认罪,未必会判处拘禁式刑罚,可惜被告没有勇气承担责任,受审后定罪显示被告没有悔意,遂索取一系列报告量刑,包括感化、社会服务令、更生中心、教导所、心理及精神科报告,押后至下月12日判刑,期间被告须还押看管。

被告梁佳乐报称暑期兼职文员,被控于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在香港,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即在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3号中港城第3座11楼男厕墙上写上陈述和公开展示该等陈述,具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区的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对特区的宪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煽惑任何人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中央就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或在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煽惑他人在特区作出暴力作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区法律或不服从根据特区法律发出的命令的作为。

案件编号:WKCC3238/2025
法庭记者: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