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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5 01:17:00

2019年參與暴動 法律系女生重審後裁定罪成 判囚34月

2019年8月31日港島區暴動,法律系女學生涉案被捕,2021年審訊後罪脫,但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案件重審後女生被裁定暴動罪?。法官李俊文今於區域法院判刑時,指涉案暴動規模頗大,暴力程度嚴重,對公眾造成滋擾,而女被告被捕時的衣着和裝備亦顯示她並非輕微參與者,惟考慮到被告重審後被定罪,並因案失去成為律師的機會,故酌情減刑及監禁34個月,李官指這已是相關法律原則下最寬大處理。

雖非領導角色惟衣着裝備顯示非輕微參與者

27歲被告湯嘉欣,原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她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和天樂里的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及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及同日管有鐳射筆。

被告在2021年8月獲裁定兩罪罪脫。律政司提出上訴,其中暴動罪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被告另曾申請終院上訴許可但被拒。

李官判刑時,指涉案暴動規模頗大,雖然只為時約半小時,但範圍不少及聚集逾千人,暴動人士亦作出破壞、投擲汽油彈及與警方對峙等激烈行為,暴力程度嚴重,對公眾造成莫大滋擾,雖然被告非領導角色,但她被捕時身穿黑衣黑褲、配搭防毒面罩、手持行山杖等,顯示她非輕微參與者,故李官以48個月作量刑起點。

因案失成律師機會承受壓力酌情減刑判囚34月

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父母離異,但她仍與父母維持良好關係,其母親曾遇工傷,後來成功索償,令她相信法律。案發時,女被告受朋輩和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而她被捕後,父親因急病而不幸離世。

辯方指,被告曾被判無罪,因控方上訴及重審後被定罪,案件至今逾7年;被告背景良好;因案失去成為律師的機會;被告沒有過度挑戰控方案情;被告曾獲准離港,完成學業後返回香港面對本案,並未潛逃。辯方提出就每項因素分別扣減刑期,李官指根據辯方的建議,扣減可達6成,並不恰當。

李官接納,被告在案中有兩方面的特殊情況,她由無罪變為罪成,案件至今已超過7年,而她獲准離港後仍返港面對本案;被告過去背景良好,她因案失去成為律師的機會,並承受巨大壓力。酌情減刑後,被告終判囚34月,李官指此減刑幅度對不認罪被告而言,已是相關法律原則下最寬大處理。

案件編號:DCCC512/2020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