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涉木棍捅羈留者肛門案 一級懲教助理被判公職失當罪脫 3名羈留人士1人傷人罪脫2人罪成
時任二級懲教助理2年多前在壁屋懲教所遭還押青年灑中爽身粉,疑連同其他羈留人士捅傷青年肛門。一級懲教助理涉嫌在知情不報,偕有份參與傷人的3名羈留人士否認控罪受審。法官姚勳智今於區域法院裁定懲教助理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不成立,同案羈留人士李宇軒傷人罪脫,其餘兩名羈留人士傷人罪成。姚官指,涉案懲教助理雖有疏忽和失當,但沒有證據顯示他必然知情及包庇下屬,其失當並非嚴重亦不足以構成控罪。案件押後至8月3日判刑。
無證據郭紹輝知情及包庇下屬
姚官今下判詞,指一級懲教助理郭紹輝在阻止在囚人士攀爬鐵欄及點核人數方面確實有疏忽之處,但並非故意或蓄意疏忽的行為,即使他或許未有即時匯報,但也沒有證據顯示他必然知情及包庇下屬,這些失當之處並非嚴重,在法理上難以構成控罪元素,故裁定郭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脫。
判詞指,事主已盡其所能說出事件經過,其證供可信。事主受襲至直腸出血,須留院接受手術治療,而受襲前他目睹羈留人士李梓睿在旁,及後感到雙手被人控制。考慮到當時情況,李梓睿必然有協助制服事主。
至於另兩羈留人士李宇軒及林承蔚,姚官認為明顯地李宇軒按指示以「B仔」角色到鐵欄外的樓梯位,並在鐵欄旁站崗。林則從儲物櫃取出木棍,林也必然有協助受襲擊事主,包括在鐵欄旁守候和拿取木棍作襲擊之用。
姚官指出,現場環境狹窄,難以大幅度移動,李梓睿站在事主旁邊,不久後事主便感到手臂被控制,明顯地李梓睿就是有份控制事主的人士。
李宇軒傷人罪脫林承蔚、李梓睿罪成
涉案木棍並沒有拖頭或掃把頭,明顯地是用作襲擊的武器,並非清潔用途,而林把木棍帶到涉案樓梯間,顯然是配合襲擊及全然知情,而且林曾在鐵欄旁作站崗,其共同參與的意圖和角色是無可質疑。另外,林沒有出庭自辯,這是他的權利,但同樣亦因此沒有任何證供支持他受威脅犯案。
至於李宇軒,他跟隨其他被告和事主到鐵欄外的樓梯間。但除此之外,他並未在事主身旁,也沒有拿取木棍的行為。 雖然控方指稱李宇軒是站崗角色,但卻沒有實際證據顯示他的具體行動或怎樣參與襲擊,故姚官裁定他傷人罪脫。
受審被告依次為55歲退休一級懲教助理郭紹輝,及3名羈留人士19歲李梓睿、19歲李宇軒及20歲林承蔚。郭紹輝否認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他於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17日未能執行作為部門主管的職責及未能舉報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襲擊事主。
其餘3名被告則否認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指3人於2023年12月26日在壁屋懲教所B座1樓B3-A活動室外樓梯,意圖使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作出傷害。
同案33歲時任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及20歲羈留人士何力桓早前已承認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譚另承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
案件編號:DCCC 1096/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