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認偷拍裙底及企圖搶槍 官斥知法犯法判監20個月4星期
案發時隸屬國安處的39歲男警去年休班時,在尖沙嘴地鐵站的扶手電梯用手機偷拍女途人,遭同袍帶至尖沙嘴警署調查期間情緒失控,企圖搶奪同袍槍械自盡。男警早前承認承認偷拍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2罪,暫委法官李志豪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區域法院)判刑時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偏低至中等,接納偷拍是單一事件,與被告的性格不符,被告亦沒有拍攝到事主的容貌及將相關片段在網上流傳,終判處他監禁20個月4星期。
貪圖刺激偷拍裙底及後更搶槍斷送前程
李官引述求情指,被告在警隊任職約15年,犯案前被調派國安部門,當時國安處剛成立,工作量大,壓力隨之而來,需尋求警隊的心理輔導。被告為了一時刺激偷拍裙底,以為能因此減壓,因為踏上不歸路,親手斷送前程。被告隨後以為一死可以脫離苦海,因而知法犯法地搶槍,被告深感後悔,明白其行為令警隊蒙羞,打擊市民對警隊的信心,希望日後能重新尋回人生步伐。李官另指,儘管被告與妻子育有兩名女兒,惟兩名女兒其實得來不易,妻子多次流產,誕下幼女後長期出血,需多次進出醫院,而被告的岳父亦中風癱瘓,被告的經歷坎坷。辯方亦呈上多份警隊嘉許信,顯示被告工作表現出色。
相信被告一時想歪並無預謀惟仍屬知法犯法
李官判刑時指,接納本案屬單一事件,與被告的性格不符。李官引述心理及精神醫生報告,顯示被告的重犯機會偏低至中等,沒有醫院令的建議。李官直指,本案罪行嚴重,尤其是槍槍之舉罪責更重,被告一時想歪,而出此下策,儘管被告沒有預謀犯案,亦非有意圖傷害同袍及他人,惟被告身為警務人員卻知法犯法。被告在警隊接受過槍械培訓,對使用槍械有認識,而被告搶槍是危險的舉動,有機會造成致命後果。李官另指,接納偷拍是單一事件,沒有拍攝到事主的容貌及將相關片段在網上流傳,終判處他監禁20個月4星期。
承認偷拍及企圖搶槍兩罪
39歲被告高振宗,承認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2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1月15日,在尖沙咀港鐵站扶手電梯出於觀察或拍攝女子X的私密部位的意圖,為了從女子X的衣服下方,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而操作設備,及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以上所描述的行為,及不理會自己以上所描述的行為是否獲得女子X同意;同日在尖沙咀警署報案室內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枝左輪手槍。
案件編號:DCCC837/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