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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8 22:37:00

北京商人「高才通」申请被拒 提司法复核求撤入境处决定

北京商人拟透过「高才通」计划申请来港,但遭入境处拒绝。该商人不服决定,到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指他事前曾向入境处查询公司应课税收入的计算标准,备妥文件作出申请后却遭拒绝,向入境处复核后获告知完整评税年度为1月至12月,而且即使符合资格,入境处仍有权拒绝申请。该商人认为入境处错误诠释「年度」释义及「随意宽泛行政酌情权」,要求法庭撤销入境处的拒绝决定,及下令重新审核和公平处理其申请。

司法复核申请人宁伯学,根据法庭文件,他居于北京;建议答辩人则为入境事务处处长。

指咨询入境处后觉符合标准提申请却遭拒

申请人在入禀状指,他认真研读入境处发布的《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入境指南》,因为对申请条件存在疑问,他去年6月5日向入境处书面咨询,询问如果他持股95%的北京合致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缴满连续4个季度的税项,是否符合高才通A类项目的申请标准。

入境处后来回复,指如果以公司应课税收入评定,会以紧接申请前的4个季度作计算标准。申请人其后依指引筹备及提交全部申请文件,他亦计算过其持股公司的连续4个季度累计利润,已达到250万港元以上,满足高才通A类收入要求。

申请人今年2月网上提交高才通申请及补充全部证明文件,却在4月收到申请不予批准的通知,拒批理由是申请人持股公司时间及课税利润时间未达到完整评税年度要求。申请其后向入境处提出复核,但在5月被驳回,入境处亦指出完整评税年度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而即便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有权拒绝。

认为入境处决定属随意宽泛行政酌情权

申请人提出,高才通的入境指南从未将「全年/年度」限定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根据香港《释义及通则条例》,连续12个月、连续4个季度、法定财政年度均属「年度」的合法释义。申请人公司已完成连续4个季度的完整税务申报,同时持有相关证明,入境处单方缩小词义范围,属法律应用错误。

申请人又认为,他自公司成立以来持续持股95%,持股对应利润已达标,人境处无视客观事实,额外增设限制条件,行为并不合理。加上入境处事前回复表明以申请前4个季度计算公司应课税收入,申请人因此产生合理信赖。入境处事后推翻指引,前后矛盾及违背一致性,相关拒绝决定属违法及不合理,而即使达到标准,入境处仍有权拒绝批准,这更表明入境处「随意宽泛行政酌情权」,完全忽略酌情权受香港公法原则约束。

案件编号:HCAL1230/2026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