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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8 00:56:00

紅山半島52號屋涉僭建 業主向審裁小組提上訴遭駁回 入稟申司法覆核

紅山半島52號屋的業主涉於獨立屋花園和天台僭建,被屋宇署發出清拆令。業主早前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但被駁回。業主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上訴審裁小組的決定,指屋宇署發出清拆令前並未考慮到僭建物結構安全性,而審裁小組也認為署方必須向僭建物發出清拆令,但屋宇署依照《建築物條例》理應具有酌情權,因應安全性可以發出改動僭建物的命令、而非完全清拆。

申請人曾傳證人力證僭建物結構安全

司機覆核申請人為Bolitho Oliver Robert Morgan,其妻子Farlow Margaret Anne則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人士;建議答辯人為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而屋宇署署長亦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人士。

入稟狀指,2023年9月暴雨下,紅山半島發生山泥傾瀉,屋宇署其後展開調查,並於同年12月向申請人發出清拆令。申請人在2024年2月就清拆令提出上訴,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今年3月展開聆訊。聆訊中,雙方不爭議涉事建築部分屬違例僭建,申請人傳召證人指出僭建物結構安全,而屋宇署證人則指出不論風險,署方均會針對違例僭建物發出清拆令。

上訴審裁小組今年5月駁回申請人的上訴,屋宇署也在今年6月發信要求申請人依命令清拆僭建物,否則會檢控申請人。

指審裁小組「一刀切」不理清拆僭建物風險

申請方提出,屋宇署受《建築物條例》約束,其職責包括確保建築物安全性,屋宇署理應可視乎僭建物的安全性而行使酌情權,除了下令清拆以外、亦可下令改動僭建物,但審裁小組駁回上訴的原因之一,卻是改動僭建物這選項從不存在。

申請方又舉例,如果告羅士打大廈存在違例僭建物,完全清拆僭建物會引致結構風險,相反輕微改動能夠維持結構安全,審裁小組「一刀切」的看法便意味着屋宇署沒有選擇,而只能清拆僭建物及導致樓宇被拆毀。

此外,申請方認為相關決定不合比例地侵犯到申請人的私有財產權,而相關權利受到《基本法》第6條及第105條所保障,雖然申請方不爭議屋宇署基於合法目的及安全緣故而執法,但屋宇署並未考慮僭建物安全性便發出清拆令,其做法並未與其合法目的達到合理連繫,而審裁小組駁回申請人上訴也並未考慮這方面。

申請人現要求推翻上訴審裁小組決定,並由新組成的審裁小組依法庭指示重新考慮上訴,以及其他法庭認為合適的濟助。

案件編號:HCAL1227/2026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