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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5 22:10:00

康文署女職員涉拾遺不報偷手袋 辯方稱真誠相信手袋已被遺棄

56歲康文署女職員涉今年1月於柴灣某休憩處拾遺不報,偷竊內有多張信用卡及現金的手袋,涉款逾6千元。女子否認一項盜竊罪,今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辯方爭議被告真誠相信涉案手袋是遺棄物,並非不誠實地偷竊,被告亦非自願作出招認。辯方另指被告願意賠償事主的損失,向事主表達歉意。負責拘捕及錄口供的警員供稱,被告在錄口供時表現正常,警員有容許被告致電家人,但他無記錄通話時長。案件下午續審。

事主丟失手袋遭被告拾獲

被告陳淑芬,被控於2026年1月5日,在香港島柴灣教堂街休憩處出入口外偷竊一個黑色手袋,內含一張香港身份證、一張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一張駕駛執照、8張信用卡、一張提款卡、2,000港元現金、一枝按摩槍、6條鎖匙、4張門閘卡,而上述物品為鄧麗琼的財產。

承認事實指,鄧麗琼於案發當日晚上離開筲箕灣形薈商場,當時攜有一架手推車,上面擺放了鄧的手袋,內含涉案物品。同日稍後時間,鄧途經柴灣教堂街休憩處出入口外,其手袋掉在地上,惟鄧繼續離開。被告其後經過同地並拾起涉案手袋。鄧就著多張信用卡向銀行報失及申請停用,獲告知無未獲授權的交易,鄧在事件中損失6,250元。被告於今年1月7日被拘捕。

辯方爭議招認自願性又指被告未獲警誡

辯方反對被告招認的自願性,指當時被告處於極度驚恐、精神狀態極差,她曾多次表示患情緒病,需服用鎮靜劑等藥物,均遭警員拒絕。辯方又指被告前往警署的途中警員未有對被告作出警誡,而在會面室中,被告曾表示自己不是貪心,但警員仍記錄被告「一時貪心」。辯方續表示在搜屋及錄口供時,被告遭警員以粗口相對,及責備「唔好玩嘢」,警員未有給予被告時間閱讀其證供和相關文件,或讓她致電家人。

負責拘捕的李姓男警員供稱,在1月7日截查並拘捕被告後,他曾作出警誡,當時被告聲稱在地上拾起涉案手袋後乘巴士,因當時手上有多件重物,故她不知道手袋跌在何處,她無把手袋帶回家。李續指,在警署會面室中向被告發出《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並且曾逐項解釋被告的權利,李相信被告明白內容後簽署,他無印象被告有否口頭回答明白。

案件編號:ESCC307/2026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