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氏鯨遭船撞死|政府倡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授權劃定臨時限制區禁觀鯨 違者可罰5萬
西貢牛尾海早年曾有幼年布氏鯨魚闖入,吸引大批市民及遊客租船「觀鯨」,最終鯨魚遭一艘快速行駛的船隻撞傷致死。政府檢討後建議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賦權漁護署署長,容許署長劃定香港若干水域為「臨時限制區」,署長將有權對限制區內的人員、船隻作出指示、施加限制或禁止,例如禁止在相關鯨豚附近進行觀鯨及其他休閒活動,有人違反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署長亦可委任海事處人員協助執法,在必要時截停及扣留船隻 。
船隻在已受傷或擱淺的鯨豚附近聚集 會對鯨魚造成危險
環境局及漁護署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本港間或有非本地鯨豚闖入,鯨魚的出現,會引起公眾高度關注,並吸引市民靠近觀賞。若人群及船隻在已受傷或擱淺的鯨豚附近聚集,會對其造成滋擾或壓力,更可能阻礙有必要時的救援行動。政府認為有必要制定規管防止故意干擾的必要性。
政府提出修訂建議,將授權漁護署署長,在諮詢海事處處長及其他相關部門後,靈活迅速地劃定臨時限制區。舉例如確認有非本地鯨豚在香港水域出現,經初步評估顯示其可能迷失方向、受傷,漁護署將會諮詢相關部門後,擬定臨時限制區的範圍、限制及禁制措施。 漁護署將獲授權在臨時限制區內實施以三類管制,包括實施臨時指示,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在現場,就航行管制及區域內進行的活動發出即時指示或命令; 同時漁護署可透過在署方網站刊登通告,就航速限制,或對捕魚及休閒活動(包括觀鯨)等,施加限制;及在特殊情況下(例如鯨豚需要即時救援),漁護署可在臨時限制區內額外劃定「禁航區」,禁止人員或船隻進入。
為有效執行管制措施,政府建議在條例中新增罪行,防止有人員或船隻不遵守現場指示,或違反漁護署署長在臨時限制區內所施加的限制或禁制措施。參考現行《條例》下3限制進入或處於限制地區的規定,建議違反此新罪行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第5級罰款(即50,000元)。同時建議獲授權的執法人員,在必要時可截停、登船及扣留船隻,以便有效執行臨時限制區的相關限制及禁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