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氏鲸遭船撞死|政府倡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授权划定临时限制区禁观鲸 违者可罚5万
西贡牛尾海早年曾有幼年布氏鲸鱼闯入,吸引大批市民及游客租船「观鲸」,最终鲸鱼遭一艘快速行驶的船只撞伤致死。政府检讨后建议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赋权渔护署署长,容许署长划定香港若干水域为「临时限制区」,署长将有权对限制区内的人员、船只作出指示、施加限制或禁止,例如禁止在相关鲸豚附近进行观鲸及其他休闲活动,有人违反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署长亦可委任海事处人员协助执法,在必要时截停及扣留船只 。
船只在已受伤或搁浅的鲸豚附近聚集 会对鲸鱼造成危险
环境局及渔护署向立法会提交文件,指本港间或有非本地鲸豚闯入,鲸鱼的出现,会引起公众高度关注,并吸引市民靠近观赏。若人群及船只在已受伤或搁浅的鲸豚附近聚集,会对其造成滋扰或压力,更可能阻碍有必要时的救援行动。政府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管防止故意干扰的必要性。
政府提出修订建议,将授权渔护署署长,在咨询海事处处长及其他相关部门后,灵活迅速地划定临时限制区。举例如确认有非本地鲸豚在香港水域出现,经初步评估显示其可能迷失方向、受伤,渔护署将会咨询相关部门后,拟定临时限制区的范围、限制及禁制措施。 渔护署将获授权在临时限制区内实施以三类管制,包括实施临时指示,获授权公职人员可在现场,就航行管制及区域内进行的活动发出即时指示或命令; 同时渔护署可透过在署方网站刊登通告,就航速限制,或对捕鱼及休闲活动(包括观鲸)等,施加限制;及在特殊情况下(例如鲸豚需要即时救援),渔护署可在临时限制区内额外划定「禁航区」,禁止人员或船只进入。
为有效执行管制措施,政府建议在条例中新增罪行,防止有人员或船只不遵守现场指示,或违反渔护署署长在临时限制区内所施加的限制或禁制措施。参考现行《条例》下3限制进入或处于限制地区的规定,建议违反此新罪行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第5级罚款(即50,000元)。同时建议获授权的执法人员,在必要时可截停、登船及扣留船只,以便有效执行临时限制区的相关限制及禁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