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旬翁自認鹹濕四度非禮7歲孫女 不獲兒子原諒 官指被告嚴重破壞誠信 判囚2年
7歲女童就讀幼稚園高班至小二期間某個夏天,先後至少4次遭8旬祖父非禮私處,直至去年向社工揭發事件後報警。祖父早前承認4項猥褻侵犯罪,法官李慶年今於區域法院判刑時,指被告和事主是爺孫關係,被告嚴重破壞誠信,兩人年齡差距67年,而X事後須接受精神和心理治療,惟考慮到被告年事已高及重犯機會低,故酌情減刑,終判囚24個月。
官:性侵兒童罪行須判以阻嚇刑罰
82歲被告L.M.K.,承認於2016年9月1日與2019年7月31日之間,分別4次在牛頭角某單位猥褻侵犯當時7歲女童X。
辯方求情指,心理及精神報告顯示被告沒有孌童癖,心理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低,精神報告也顯示他沒有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被告女兒則表示如有需要、會帶被告向精神科求診。此外,雖然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犯案後曾起輕生念頭,但兩份報告澄清被告其實並無輕生念頭,只是感到愧對家人及想離開家中。
李官判刑時,指案情嚴重,案例亦指法庭對性侵犯兒童罪行,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表達社會對這些罪行的不齒或痛恨,及替受害人及其親友申冤,法庭亦須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易受傷害的兒童被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創傷。
事主事後需接受精神心理治療
李官指被告和事主的年齡差距約67年,被告是事主的祖父,本案涉及嚴重破壞誠信行為,而事主因本案需要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療。惟考慮到被告認罪,他年事已高及無案底,其重犯風險低,故酌情減刑,而被告的兒子亦不原諒被告,令被告終身受責,李官終判處被告入獄2年。
案發時,被告以按摩為由非禮孫女X私處,曾指插和用下體磨擦孫女私處,孫女感到撕裂般痛楚;他另曾替孫女洗澡期間非禮她私處,多達10次以上。X在小五上性教育課,才發現被告行為是「性騷擾」,她感到噁心和不解,後來X向母親和社工揭發事件,最終報警處理。被告被捕後警誡下承認「一時鹹濕」和壓力大而犯案,他對犯案感到羞愧。
案件編號:DCCC1190/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