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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 22:23:00

3懲教助理涉偷懲教院所電視 次被告辯稱案發時不知車上有贓物

3名懲教助理涉於前年3月私自取走東頭懲教所內4部電視機,並指示在囚人士用黑色垃圾袋包住電視,再以垃圾車運到其中1人的宿舍單位。3名懲教助理否認入屋犯法等3罪,案件今續審。53歲次被告案發時駕駛涉案垃圾車,今出庭自辯稱當時不知道車上垃圾袋內裝有4部涉案電視機,他以為那是垃圾。案件明續審。

稱收集垃圾期間不知涉案垃圾袋內藏贓物

被告依次為49歲二級懲教助理胡漢傑、53歲一級懲教助理胡裕輝及49歲一級懲教助理文偉傑。

胡裕輝自辯稱,他在1992年入職懲教署,曾受到署方嘉許,過去並無處分記錄。他當日早上駕駛拖車去附屬大樓收集垃圾,而他不知道拖車被放上的4個黑色垃圾袋內各有1部涉案電視機,他不知道那是贓物,以為只是垃圾。

控方盤問下,胡裕輝稱2023年尾調任宿舍組後,他曾駕駛拖車共約20次,每次都是運送垃圾。他曾在疫情期間駐維修組,亦嘗駕駛拖車去赤柱運送物資,這是唯一一次他用拖車運送垃圾以外的物品。

胡裕輝稱,案發當日,他駕駛拖車到附屬大樓大閘外收集垃圾,他曾問胡漢傑「垃圾齊未」,胡漢傑則表示尚未集齊及須稍等。控方播放閉路電視,顯示當時有在囚人士把黑色物品放上垃圾車,胡裕輝當時沒有留意到在囚人士的行為。

運送途中停車搬兩同款垃圾袋下車

胡裕輝同意,《監獄規則》第74條訂明懲教人員除為執行職責或獲監督授權外,不得將任何屬私人或政府財產的物品帶進或攜出監獄;他須確保垃圾車上的物品是垃圾,而他當時並不認識胡漢傑,只知對方是二級懲教助理,並不熟悉其為人。

胡裕輝其後在第3座職員宿舍外停車,其後胡漢傑下車「執垃圾」,胡裕輝也下車,他看到兩袋同樣款式的垃圾,便搬下來。控方問到,為何胡裕輝在該處停下。他稱當時意會到胡漢傑要在該處「執垃圾」,但他同意垃圾一般運去垃圾站,而他也不曾見過懲教同事把垃圾帶到宿舍門外處理。

胡漢傑及文偉傑被控於2024年3月15日,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赤柱東頭灣道70號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三號飯堂儲物室)後,在該處偷竊4部電視機。胡裕輝被控於同日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即知道或相信屬於他人財產的4部電視機是贓物,而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贓物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不誠實地作出如此安排。胡漢傑及胡裕輝再被控於同日,未經授權而將4部電視機攜離東頭懲教所。

案件編號:DCCC359/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