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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9 23:02:00

3懲教助理涉偷懲教所電視 被告同意未有確保獲得監督批准 將物資攜離監獄不需「大閘紙」

3名懲教助理涉嫌於前年3月私自取走東頭懲教所內4部電視機,並指示在囚人士用黑色垃圾袋包住電視,再以垃圾車運到其中1人的宿舍單位。3名懲教助理否認入屋犯法等3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屈麗雯早前裁定表證成立,案件今(30日)續審。49歲首被告自辯稱獲一級懲教助理批准搬走電視,惟不知道搬電視是否獲監督批准,他同意自己未有確保監督是否批准。

被告依次為49歲二級懲教助理胡漢傑、52歲一級懲教助理胡裕輝及49歲一級懲教助理文偉傑。

胡漢傑接受控方盤問時表示,獲告知儲物室內有許多部電視,故請示一級懲教助理鄧萬昌可否拿給「夥計」,獲得批准後胡漢傑便開始搬運電視。胡漢傑指不清楚由誰人採購涉案電視,在案發當日之前不知道儲物室內有甚麼。胡認為鄧萬昌作為負責儲物室的最高級職員,有足夠權限批准搬運電視。

視乎實際情況跟從條例及規則

胡漢傑隨後確認曾在學堂學習基本法律知識,包括監獄條例及規則,惟不記得當中內容。胡同意執行職務需跟從條例及規則,但「覺得好難跟從,好難做嘢」,他會視乎實際情況「可以跟到咪跟」。胡同意監獄保安要求高,進出的措拖嚴謹。

控方提出在《監獄規則》 第74條中,懲教署人員除為執行職責或獲監督授權外,不得將任何屬私人或政府財產的物品帶進或攜出監獄。胡漢傑確認鄧萬昌並非監督,而在獲鄧批准後,他不知道鄧會否去尋求監督批准。控方指出鄧僅是「有可能」獲監督授權,胡漢傑稱「你可以咁講」。胡認為不是他的責任去聯絡監督,但同意自己未有確保獲監督批准。

首被告胡漢傑認為,一級懲教助理鄧萬昌作為負責儲物室的最高級職員,有足夠權限批准搬運電視。圖為鄧萬昌。資料圖片

 

將物資攜離監獄不需「大閘紙」

胡漢傑認為鄧萬昌作為批准他搬走電視的人,應該由鄧聯絡監督,「佢批,咪佢聯絡」。胡漢傑續指,在一些情況下將廁紙等物資攜離監獄不需要「大閘紙」(gate pass),他形容是常態,無人決定需否獲得監督批准。胡漢傑覺得電視也屬物資,惟他表示不清楚甚麼需要經監督批准。

控方質疑當日胡漢傑首次請示鄧萬昌搬電視,在未有提及涉及多少部電視時,鄧便即時批准,胡漢傑覺得並不奇怪。胡漢傑另同意當時鄧未獲監督批准,他不覺得不合理,相信鄧之後會索許可,又稱「如果佢通知我監督唔批,咁咪唔會搬」;胡否認當時未獲授權便搬電視。

胡漢傑同意搬運電視並非其職責,「但係關心同事」。控方又提及胡漢傑本在警誡供詞中稱是二級懲教助理霍國光指示他運送電視到宿舍,在庭上改稱是一級懲教助理魏國亮,胡漢傑解釋在看到閉路電視片段才想起。

離崗位無請示值日官

胡漢傑表示他在搬運電視時有放下「架撐」,故被告文偉傑知道他會離開,但胡漢傑確認無向文詢問可否離開崗位,亦無向值日官獲取授權。

控方質疑懲教所大閘主管洪景陽無檢查垃圾車上的電視、無向胡漢傑詢問細節,是不合理,胡漢傑回應有表明搬電視,而不檢查則是洪的責任。胡漢傑否認在未獲授權下叫人打開儲物室,並意圖偷竊電視。

被告胡漢傑一方的案情完結,案件於周四(7月2日)續審,預料被告胡裕輝將會自辯。

胡漢傑及文偉傑被控於2024年3月15日,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赤柱東頭灣道70號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三號飯堂儲物室)後,在該處偷竊4部電視機。胡裕輝被控於同日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即知道或相信屬於他人財產的4部電視機是贓物,而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贓物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不誠實地作出如此安排。胡漢傑及胡裕輝再被控於同日,未經授權而將4部電視機攜離東頭懲教所。

案件編號:DCCC 359/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