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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23:23:00

林卓廷等3人涉逼巿民刪示威者相片罪脫 律政司上訴指影片可證林有妨礙司法公正意圖

前議員林卓廷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遊行期間,涉聯同網媒記者和女社工要求現場1名市民刪去示威者的影片和照片。3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今於高等法院處理。律政司陳詞指,原審法官裁定林和涉案網媒記者沒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屬有違常理,並指現場片段足以證明2人有意圖。另外,涉案網媒記者今早表示無錢乘車到法院,法官基於司法公正,提議警方安排車輛接載。

曾焌熙稱無錢乘車到法院 警方安排接載

3名答辯人為48歲林卓廷、32歲網媒記者曾焌熙及43歲社工鍾凱研。林與曾同被控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鍾則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及刑事損壞罪,經審訊後均罪脫。

上訴聆訊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及法官張慧玲一同審理。曾焌熙今早開庭時缺席,也沒有派任何法律代表。彭官指出,曾今早致電法庭及表示知道有聆訊,但稱身無分文,無法乘車前來法院。彭官指相關文件早前已送達,並核實曾知悉聆訊一事,但曾焌熙給出的答案「模棱兩可」,而本案結果對曾的權益絕對有影響。

曾焌熙今早向法庭稱無錢乘車到法院。何君健攝

 

鍾凱研。何君健攝

 

律政司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回應時,指目前議題是從現有證據看來,曾的情況可否視為自願放棄出席聆訊,雖然他其實也沒有責任出席,惟一旦律政司上訴得直,警方可能會重新拘捕曾。

楊官指,法庭注重司法公正,現時曾聲稱想出席聆訊但沒有錢乘車,如果將來曾提出其他申請,對司法公正造成拖延亦不理想,現階段也沒有基礎對曾發出拘捕令,在「維護司法公正」的大前提下,提議律政司安排車輛接載曾到法院。

律政司一方其後表示需要一些時間,以確認曾焌熙想出席及其所在位置。案件一度押後,待曾由警方接載到法院。

律政司播片指原審裁決有違常理

重新開庭後,曾表示「唔好意思」,彭官指出曾焌熙並未提交任何書面陳詞或文件,但他仍會有庭上陳詞的機會,如果其他答辯人的陳詞有同樣適用於曾的部分,法庭亦會考慮在內。

律政司一方今陳詞,指原審法官裁定林卓廷和曾焌熙沒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是有違常理,並在庭上播放案發時現場影像,指片段足以顯示2人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

片中,林卓廷曾向事主表示「我哋係純粹想解決問題嘅啫,如果你話嗰啲相對你係好重要唔想刪嘅,呢個係你嘅權利,無人逼到你,不過呢,我亦都叫唔到大家讓開嘅」、「嗰啲相係咪真係咁重要呢?」,而林亦向現場示威者表示「我哋而家最緊要係刪咗有示威者容貌嘅相片……唔好俾警察攞到去追究大家係咪呀?」

律政司一方指,片段清晰拍攝林和曾的言行,並反映2人的意圖,而原審認為林有可能是在調停,但即使林的本心是調停或介入,其行為仍有妨礙司法公正意圖。

辯方引述原審官指林當時行為出於保護事主

楊官關注,動機和意圖能否互相違背。律政司一方則指,林當時情況是「大包細」和「搭順風車」,其行為動機和意圖的方向都是現場示威者希望他去做的事;而曾在現場更不可能是調停或介入,正如原審法官裁定了曾非法集結罪成。

林卓廷的代表大律師沈士文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林在現場的說話和態度,而原審法官在判詞所用的字眼也是意圖,並非本心或動機等字眼。原審法官認為林當時是「隔火牆」角色,行為是出於保護事主及為着事主利益,而事主在辯方盤問下也同意林當時在保護他。

至於鍾凱研涉刪除事主手機內的相片和影片,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及刑事損壞罪脫。律政司一方指,片段拍攝到鍾有接觸過事主的手機及有滑動的動作,雖然當時不止她一人接觸過該手機,但鍾聯同其他人刪除涉案相片和影片,而鍾在現場亦多次表示「delete緊」。

律政司上訴訟費命令

鍾凱研的代表大律師黃宇逸則指,當時現場群情洶湧,有人威脅武力對待事主,而鍾是較遲才到場,事主在現場曾說「唔好影到手機,社工睇」,他授權了鍾查看其手機,而後來事主也看不到鍾對手機相片做過甚麼,甚至鍾查看手機後,向現場人士表示沒有發現示威者相片,現場有人要求查看事主手機內Instagram時才發現相片,但事主庭上卻稱沒有下載Instagram,事主證供並不可靠。

另外,律政司對原審法官批准林和鍾的訟費申請提出上訴,指其案發時主觀意圖非重點,而是客觀行為自招嫌疑。答辯方則指,原審法官已裁定林和鍾現場行為無罪,而2人脫罪亦非因技術性因素。

上訴庭法官押後裁決,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詞。

原審法官裁決時,指林卓廷當時走到示威群眾及事主之間,說話語氣平靜,內容不涉恐嚇,認為他只是撲火化解紛爭,並無意圖妨礙檢控;曾有要求事主刪相,可能出於私隱考慮,不一定想到司法程序;鍾不一定是刪除手機資料的人,而她當時意圖也是想化解困局。惟曾因案發時眼神語氣態度不善,法官認為他加入包圍事主的行列,故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13個月。

案件編號:CACC12、29/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