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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23:23:00

林卓廷等3人涉逼巿民删示威者相片罪脱 律政司上诉指影片可证林有妨碍司法公正意图

前议员林卓廷于2019年7月6日在屯门游行期间,涉联同网媒记者和女社工要求现场1名市民删去示威者的影片和照片。3人经审讯后被裁定企图妨碍司法公正等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决,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诉,今于高等法院处理。律政司陈词指,原审法官裁定林和涉案网媒记者没有妨碍司法公正的意图属有违常理,并指现场片段足以证明2人有意图。另外,涉案网媒记者今早表示无钱乘车到法院,法官基于司法公正,提议警方安排车辆接载。

曾焌熙称无钱乘车到法院 警方安排接载

3名答辩人为48岁林卓廷、32岁网媒记者曾焌熙及43岁社工钟凯研。林与曾同被控一项企图妨碍司法公正罪,钟则被控不诚实取用电脑及刑事损坏罪,经审讯后均罪脱。

上诉聆讯由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杨家雄及法官张慧玲一同审理。曾焌熙今早开庭时缺席,也没有派任何法律代表。彭官指出,曾今早致电法庭及表示知道有聆讯,但称身无分文,无法乘车前来法院。彭官指相关文件早前已送达,并核实曾知悉聆讯一事,但曾焌熙给出的答案「模棱两可」,而本案结果对曾的权益绝对有影响。

曾焌熙今早向法庭称无钱乘车到法院。何君健摄

 

钟凯研。何君健摄

 

律政司代表、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回应时,指目前议题是从现有证据看来,曾的情况可否视为自愿放弃出席聆讯,虽然他其实也没有责任出席,惟一旦律政司上诉得直,警方可能会重新拘捕曾。

杨官指,法庭注重司法公正,现时曾声称想出席聆讯但没有钱乘车,如果将来曾提出其他申请,对司法公正造成拖延亦不理想,现阶段也没有基础对曾发出拘捕令,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大前提下,提议律政司安排车辆接载曾到法院。

律政司一方其后表示需要一些时间,以确认曾焌熙想出席及其所在位置。案件一度押后,待曾由警方接载到法院。

律政司播片指原审裁决有违常理

重新开庭后,曾表示「唔好意思」,彭官指出曾焌熙并未提交任何书面陈词或文件,但他仍会有庭上陈词的机会,如果其他答辩人的陈词有同样适用于曾的部分,法庭亦会考虑在内。

律政司一方今陈词,指原审法官裁定林卓廷和曾焌熙没有妨碍司法公正的意图是有违常理,并在庭上播放案发时现场影像,指片段足以显示2人有妨碍司法公正的意图。

片中,林卓廷曾向事主表示「我哋系纯粹想解决问题嘅啫,如果你话𠮶啲相对你系好重要唔想删嘅,呢个系你嘅权利,无人逼到你,不过呢,我亦都叫唔到大家让开嘅」、「𠮶啲相系咪真系咁重要呢?」,而林亦向现场示威者表示「我哋而家最紧要系删咗有示威者容貌嘅相片……唔好俾警察攞到去追究大家系咪呀?」

律政司一方指,片段清晰拍摄林和曾的言行,并反映2人的意图,而原审认为林有可能是在调停,但即使林的本心是调停或介入,其行为仍有妨碍司法公正意图。

辩方引述原审官指林当时行为出于保护事主

杨官关注,动机和意图能否互相违背。律政司一方则指,林当时情况是「大包细」和「搭顺风车」,其行为动机和意图的方向都是现场示威者希望他去做的事;而曾在现场更不可能是调停或介入,正如原审法官裁定了曾非法集结罪成。

林卓廷的代表大律师沈士文指,原审法官已考虑林在现场的说话和态度,而原审法官在判词所用的字眼也是意图,并非本心或动机等字眼。原审法官认为林当时是「隔火墙」角色,行为是出于保护事主及为着事主利益,而事主在辩方盘问下也同意林当时在保护他。

至于钟凯研涉删除事主手机内的相片和影片,被控不诚实取用电脑及刑事损坏罪脱。律政司一方指,片段拍摄到钟有接触过事主的手机及有滑动的动作,虽然当时不止她一人接触过该手机,但钟联同其他人删除涉案相片和影片,而钟在现场亦多次表示「delete紧」。

律政司上诉讼费命令

钟凯研的代表大律师黄宇逸则指,当时现场群情汹涌,有人威胁武力对待事主,而钟是较迟才到场,事主在现场曾说「唔好影到手机,社工睇」,他授权了钟查看其手机,而后来事主也看不到钟对手机相片做过甚么,甚至钟查看手机后,向现场人士表示没有发现示威者相片,现场有人要求查看事主手机内Instagram时才发现相片,但事主庭上却称没有下载Instagram,事主证供并不可靠。

另外,律政司对原审法官批准林和钟的讼费申请提出上诉,指其案发时主观意图非重点,而是客观行为自招嫌疑。答辩方则指,原审法官已裁定林和钟现场行为无罪,而2人脱罪亦非因技术性因素。

上诉庭法官押后裁决,将于6个月内颁下判词。

原审法官裁决时,指林卓廷当时走到示威群众及事主之间,说话语气平静,内容不涉恐吓,认为他只是扑火化解纷争,并无意图妨碍检控;曾有要求事主删相,可能出于私隐考虑,不一定想到司法程序;钟不一定是删除手机资料的人,而她当时意图也是想化解困局。惟曾因案发时眼神语气态度不善,法官认为他加入包围事主的行列,故裁定非法集结罪成、判囚13个月。

案件编号:CACC12、29/2023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