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法团管理人合安申延长召开业主大会期限 遭法庭拒绝
宏福苑法团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今年4月29日收到业主联署要求,举办1个可容纳不少于1,000人、为期至少6小时的业主特别大会。合安向土地审裁处申请延长召开和举行会议的法定期限,法官林展程今午颁下判词,裁定土地审裁处并无相关司法管辖权,驳回合安申请,但不作讼费命令。
条例未赋予土审处改变权利和义务的司法管辖权
合安一方早前向土审处申请3项命令,包括延长合安发出业主大会通知的时限、延长举行业主大会的时限;以及如果在宏福苑火灾后,《建筑物管理条例》所规定的送达方式,即面交、邮寄及放在单位信箱已不再可行,请求法庭就送达业主大会通知一事,作出替代办法的指示。
判词指,土审处是「法例的产物」,其权力由成文法所授予及定义,土审处固然具备规管其常规及程序的司法管辖权,但关于这次申请涉及的实质权利及义务,土审处并不具备固有司法管辖权。
涉及召开和举办业主大会期限的《建筑物管理条例》附表3,是规管业主立案法团的「会议及其程序」的独立法律条文,当中的权利和义务均属法定性质。林官认为,《建筑物管理条例》并未赋予土审处改变该条例下权利和义务的司法管辖权。
应由私人各方自行决定如何处理其事务
《建筑物管理条例》附表3第7段亦明言,除该条例另有规定外,法团会议程序由法团决定。林官指出,这与法庭不应轻易干预私人组织内部管理的司法取态一致,因为组织成员才是最能就牵涉自身私人权利与义务的私人事务作出决定,而并非法庭。虽然法庭负有宪制责任,在发生争议时按法律作出裁断,但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应由私人各方自行决定如何处理其事务。
判词指,业主要求召开业主大会是业主的基本实质权利,使业主有机会聚首一堂,以作出讨论、商议及决定等,召开与举行会议的权利属同一事物的两面。因此不接受合安一方所指:召开会议权利属程序性质,而举行会议权利则属实质性质。
除非获条例授权否则无权改变立法机关定下开会时间
林官指,召开和举行会议的权利如要具有实质意义,会议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召开和举行,而立法机关已决定合理时间为14天内召开及45天内举行会议,变更该时限即等同于变更法例所设的实质权利,除非条文明确授予此等权力,否则土审处根本无从改变这项实质权利。
林官又以《公司条例》与《建筑物管理条例》作比较,指出《公司条例》第570条及610条均有赋予法庭延长时限的司法管辖权,但《建筑物管理条例》并无片言只语提及可改变时限,也没有提到法庭具有改变时限的司法管辖权。
合安早前提出,《土地审裁处条例》第10条有赋予相关司法管辖权,并援引Towerich案例。林官参考案例后,认为虽有提及延展送达通知时限的司法管辖权,但该类通知属程序性质,而非实质性质,故该条例第10条并不适用于召开业主大会通知。
土审处无权延迟召开大会及就通知替代方案事先批出许可
林官又指考虑到上文下理,《土地审裁处条例》并未赋予土审处延长举行业主大会期限的司法管辖权,即使法庭具有延长召开大会的司法管辖权,业主大会仍须依期举行大会,合安现阶段需要做的便是发出会议通知、以赶及6月13日的期限。因此即使具有延迟召开大会的司法管辖权,土审处也不会受理合安这项申请。
就发出业主大会通知的替代方式,林官同样认为没有任何法定条文,指土审处有司法管辖权命令以任何替代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惟发出通知的目的是让业主知悉此事,因此合安其实可采取一切合理方式发出通知,合安提出的报章刊登公告、网站公布及发电邮等都似乎有效,但法庭并无权就「替代送达」的方案事先批予许可。
林官最终基于土审处并无相关司法管辖权,剔除及驳回合安的申请,不作任何讼费命令。
赞合安与民政事务总署成功整理收集业主联络
林官在判词后记中,指为尽量减少潜在违反法定责任情况,合安应尽快召开及举行会议,虽然明白这可能存在实际困难,但一些据称是业主的人士最近提交了一些反对通知书,当中提到合安能够在处理退款及欠款等事宜中整理出业主个人资料,显然合安已成功透过邮件联络到相关业主。
林官又指合安和民政事务总署值得赞赏,合安能在这个前所未有的情况下,成功整理出1,984个单位中1,601个业主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而民政署则向合安提供了根据「一户一社工」系统收集所得的业主联络电话。这一切似乎都显示出,这些实际困难并非无法克服。
宣称业主去信土审处称支持合安申请
另一方面,土审处也收到据称由业主发出的信件,表示支持合安申请,理由包括灾后许多业主忙于应付基本生活所需、合安应把资源集中于处理灾后工作等。
林官指,双方各自有其实际及合理顾虑,但即使是各方之间的协议,也不能赋予法院或土审处司法管辖权,仅有实际困难更不会赋予司法管辖权,这可能会不幸地给合安或部分业主留下印象,认为土审处拘泥于技术问题,畏缩不前、甚至漠不关心。
司法机构成立专责组优先处理与火灾有关法律程序
惟林官重申,司法机构早于去年12月发表声明,因应火灾引致的特殊情况,司法机构在其司法管辖权内主动采取了多项特别措施,包括成立一个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领导的专责工作小组,「在不损害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确保「各级法院」迅速和优先处理与火灾有关的法律程序。
司法机构亦豁免遗产承办事宜的表列费用,根据个别情况考虑宽减其他法庭服务的费用。虽然这些特别措施或许看似遥远,但都显示出只要在其司法管辖权内,司法机构会一直积极考虑如何在不损害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照顾与火灾相关的特殊情况,并已准备就绪。
案件编号:LDBM74/2026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