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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45:17

医院口岸爆炸案 法官批准控方充公被告身上及家中所检获现金 女被告获准取回涉案Chanel手袋

2020年医院口岸爆炸案,8名被告中3人被裁定「串谋导致爆炸」罪成,其余5人脱罪。控方早前申请充公或销毁涉案证物,包括在3名被告身上或家中检获的约22万港币及一些外币、以及脱罪女被告家中检获的Chanel手袋等,辩方就此提出争议。法官陈仲衡今颁下判词,指按相对可能性的标准考量,相关现金应是在犯罪过程中所得及用于与犯罪相关之用途,故依法充公;至于女被告的手袋,陈官则认为未达到与罪行相关的标准,故下令交还。

案中8名被告依次为41岁何卓为、31岁装修工李嘉滨、32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5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33岁文员杨怡斯、29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另被控妨碍司法公正罪。周则被控企图制造炸药罪。何卓为、李嘉滨及张家俊被裁定「串谋导致爆炸」罪成,其余被告均罪脱。

控方早前申请充公或销毁涉案证物,其中何卓为和吴子乐对于控方处理证物的方式没有提出争议。李嘉滨则要求取回自己被捕时,警方在他身上检获的约4.5万元港币。陈官认为,李案发时购买化学原材料和制造炸弹的煎锅、玻璃瓶、角铁和铝塑板等,涉案Telegram频道「九十二签」亦有贴文提及筹集资金用途,包括营运频道、购买军火炸药、运输和安全措施等,李身上的现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时所使用,故应依法没收。

何培欣要求取回警方在她检获的手提电脑、约16.3万港币及400元人民币。陈官认为,该手提电脑内载有何培欣和何卓为的Telegram讯息记录,当中与爆炸案相关,故应被销毁。

至于现金方面,何培欣案发时是大学生,虽然何卓为指她有赌博的习惯,但该笔现金对她来说实属巨额,不可能是她以工作、储蓄或赌博得来,再加上涉案被告以虚拟货币众筹资金,而何卓为曾转发何培欣的Telegram讯息指「Btw mr x金主想课金20k」、「但佢唔识用btc迟啲经mr x手比现金我」,以相对可能性的标准考虑,警方从何培欣住所找到的巨额现金应是本案被告在犯案过程中所得、并由何培欣保管的资金,陈官遂下令充公这些现金。

警方在周皓文家中亦检获1.9万港币及1500美金,周要求取回。陈官在判词指,
警方搜出现金的附近,亦搜出与制作爆炸品相关的物品,例如糖、次氯酸钙和氧化铝粉等,而周曾进出涉案宏创方单位,而涉案Telegram群组成员曾讨论使用虚拟货币众筹,当时成员曾发出的图片上有「生活费:鸡、蕉」,而何卓为又辩称会以「蕉」称呼周。按相对可能性的标准,于本案罪行干犯时周有接收及使用众筹款项于犯罪相关用途,故下令没收该些现金。

杨怡斯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检取的一双鞋、1个Chanel手袋、两部手机及1部手提电脑。陈官认为,即使杨便是控方指称闭路电视中的女子,她在罗湖爆炸案和到嘉顿山开会时曾穿着该双鞋和携带该手袋,这亦不符合「与任何罪行相关」、「就该双白色鞋或该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该双鞋或该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两项物品就着案件并无特别用途。即使控方认为本案仍未被捕的犯案者,相关物品将来可能用于审讯中,控方亦可以把这些物品拍照存档,毋须充公,故批准鞋子和手袋交还杨,但手机和手提电脑则须销毁。

张家俊要求取回3部手机、1只智能手表及3部平板电脑,以及1部手机内的资料,相关证物案发时均在张家俊家中大厅桌上检获。判词指,该桌上当时有找到其他电子装置,当中与案相关的Telegram讯息及制造炸弹的程式编码等资料,按相对可能性的标准考虑,桌上其他电子装置应与本案相关,故应依法销毁;此外,张家俊办公室内被检走1部手提电脑及1部电脑,当时亦与涉案电池和电路板等放在一起,故亦应销毁。

张琸淇则要求取回1部手机和两张电话卡,但其手机内有涉案Telegram讯息,手提电话和电话智能卡均与本案罪行相关,故陈官拒绝其要求。

案件编号:HCCC 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