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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00:26:10

女报贩斩杀案判囚终身│「睇水」男服刑18年被拒定刑期 司法复核胜诉 高院冀委员会再作评估

女报贩何慧霞1999年涉与报纸分销商纠纷,在深水埗街头被斩死,事后5人被裁定谋杀罪成,判处终身监禁。案中负责「睇水」的男被告卢汉兴亲自提出司法复核,自称服刑期间行为良好,但却遭「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以他「已服刑时间不足」为由拒绝复核刑期,要求法庭推翻委员会决定。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及李运腾今裁定卢胜诉,认为委员会错误地以「已服刑时间不足」来「一锤定音」,忽略评估卢的心理及精神状况等,遂撤销委员会决定,冀委员会在明年4月的刑期复核评估前考虑此判词内容,并依法充分考虑所有因素。

曾8次检视申请但均拒绝复核刑期

本司法复核申请人为卢汉兴;答辩人为保安局辖下的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法官高浩文以社会活动家马丁路德金的名言作判词开场白,提到「我们必须接受有限的失望,但永远不要失去无限的希望(We must accept finite disappointment,but we must never lose infinite hope)」 。

《长期监禁刑罚复核条例》规定,囚犯的长期及无限期监禁刑罚须按指定时间表转介予「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复核。如委员会认为适宜,可下令将囚犯在监管下有条件释放。如行政长官已将某囚犯的无限期刑罚转为确定限期刑罚,委员会亦可下令将该囚犯在监管下提早释放。

案中死者女报贩何慧霞。

 

卢汉兴在2007年3月26日被判谋杀罪成,终身监禁,委员会在2012年至2024年期间一共对卢汉兴的刑期进行了8次复核,委员会秘书处在行政长官所转介的「特别复核」时,特别考虑有关卢汉兴的警方报告、心理报告及精神科报告。卢汉兴提及他于赤柱监狱服刑时,曾协助阻止囚犯施袭,并顶证犯罪者,令他们绳之以法。

服刑17年行为良好惟相对罪行严重性仍不足够

委员会最近一次刑期复核时,考虑了其惩教报告、医疗报告、警方备忘录、社会福利报告、过往定罪纪录、支持信件、书面陈述、判刑聆讯誊本等,最终于2024年4月30日拒绝向卢汉兴批出有条件释放令,亦拒绝向行政长官建议将其无限期刑罚改为确定限期刑罚,并指它已顾及《长期监禁刑罚复核条例》第8条列明的原则,并审阅所有报告和文件,亦认为卢服刑逾17年行为良好,但因所犯谋杀罪行严重,认为卢「已服刑的时间并不足够」。

卢汉兴提出司法复核时主要投诉委员会未能考虑相关因素,包括其心理及精神状况、重犯可能性、辅导及更生治疗、惩教署就其更生进度进行特别复核的建议、提早释放他的更生效果及益处、其改过自新并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委员会则强调卢汉兴服刑时间不足,委员会必须首要考虑卢已服刑时间是否足够,亦毋须为卢取得特别评估报告,以涵盖其心理或精神状况,或其释放后更生的可能性。

高院认为委员会未充分考虑属程序错误

法官则认为委员会以「已服刑时间不足够」当「王牌(trump card)」,「一锤定音」,但却未根据《长期监禁刑罚复核条例》第8条下的所有强制原则,为卢取得特别评估报告,以考虑卢的心理状况、精神状况及其重犯可能性。法官指委员会须顾及刑期复核时囚犯当时情况,以整体评估其已服刑时间的充足性。

法官裁定委员会没有充分考虑卢的心理状况、精神状况及其重犯可能性,属程序错误(procedural error),质疑委员会没有按《长期监禁刑罚复核条例》第8条中规定的4项原则,未能正确理解有关应用及相互作用,故裁定委员会的决策过程未能持正,反《长期监禁刑罚复核条例》第8a、8b、8d条,判卢汉兴的司法复核胜诉,下令撤销委员会涉案决定,要求委员会2026年4月为卢复核刑期时,能按本判词内容及条例原则,充分考虑所有因素。

案件编号:HCAL1278/2024
法庭记者:刘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