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毕业生杜启华2019袭警致无名指骨折 遭时任高级警司索偿 区院裁定杜须赔偿15.2万
2019年沙田新城市广场暴动中,有警员制服示威者时遭港大毕业生杜启华咬断右手无名指,杜启华另挥雨伞袭击时任高级警司,致其右手无名指骨折;杜启华后来被裁定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等4罪成、入狱5年半。案中时任高级警司早前入禀区域法院,向杜启华提出民事索偿,法官罗丽萍今午颁下判词,裁定杜启华须赔偿152,500元。
原告称赔偿金捐赠社区基金及敬言人基金
退休时为总警司的原告梁子健回复星岛查询时表示:「会将赔偿捐到沙田社区基金及敬言人基金。」
本案原告梁子健,事发时50岁任高级警司,其后晋升为沙田警区指挥官,现已退休;被告则是杜启华。
杜启华推翻刑事审讯中不争议曾袭击原告说法
判词提到,杜启华在沙田新城巿暴动中袭击警员,经审讯后在2021被裁定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袭警、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及有意图而伤人共4项罪名成立。原告为案中遇袭警务人员之一,他当时在新城市广场内执勤,遭约20名示威者围堵及被杜启华推到在地、再用长雨伞打向其头部,原告举手挡架时,其右手被打中2至3下。原告的头部及右手无名指受伤,其右手无名指远端指骨骨折。
判词指,杜启华在刑事审讯中不争议自己曾袭击原告,但指袭击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身体伤害,而雨伞与原告的右手无名指亦从没有任何接触。但在这次民事诉讼中,杜启华的证人陈述书则完全否认袭击一事,并辩称他从来没有接触原告的右手无名指、而导致其伤势。杜启华在盘问下,被问到为何有所不同,他则解释自己撰写证人陈述书时候正在服刑,没有案件记录或文件可参考,加上事隔超过4年,故记忆已经有点模糊,其证人陈述书所述未必准确。
官指杜挑战刑事审讯已裁定事实属滥用司法程序
在这次民事案中,杜启华指罗官没有详细考虑当时新城市广场内拍摄到的影片及截图等,又指可以证明他当时并没有接触到原告的右手无名指。惟罗官认为相关影片及截图在刑事审讯中已被法庭详细考虑,杜启华在本案中再次提出相同论点、以挑战刑事审讯已裁定的事实,实为滥用司法程序。
杜启华也没有再提出任何其他证据,以推翻有关刑事定罪的行为,罗官亦信纳原告的证供及案情,故裁定杜启华须就袭击事件对原告负上民事责任,作出人身伤亡赔偿。
官:杜要原告为遇袭受伤负责乃颠倒是非 为正义不容
判词续指,杜启华提出「共分疏忽」争议,他在抗辩书中提出原告须为自己伤势负上「自为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 的责任,即原告执勤时没有使用合适的防护装备、及错判现场环境而作出不合适行动以致受伤。
罗官指出,杜启华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袭击事件是因原告而起,而且原告没有穿戴合适装备根本并非引致其右手无名指受伤的原因;相反,杜启华施袭才是唯一及直接引致原告受伤的原因。罗官批评,「施袭者指控受害者没有穿着适当防护装备受其袭击受伤而需负上责任的说法,实在颠倒是非,诿过于人,为正义所不容。」
杜启华另提出原告当时雇主、即香港警务处没有对原告提供合理保障,亦应负上疏忽责任,但警方并非本案诉讼方,罗官认为相关争议不必考虑或处理,裁定杜启华于本案中须对原告负上完全法律责任。
原告右手无名指骨折永久丧失1%收入能力
原告在本案中就两方面追讨赔偿,分别为「疼痛、痛苦及舒适生活损失」,以及交通费、止痛药和补品等杂项费用。原告于2019年7月14日当晚受袭后,曾前往急症室就医,诊断出头皮疼痛、右手无名指末节指骨瘀伤及骨折。原告其后被转介到矫形及创伤外科跟进,其右手无名指末节指骨部份于同年8月持续触痛及肿胀,指间关节活动范围受限,须安装铝夹板、处方止痛药及接受物理治疗。经过7个月的治疗后,原告没有再覆诊,他因这次受伤获得22天病假。
原告亦称,其无名指遇袭时承受了槌子击中般的痛楚,至今触碰时仍偶有残余麻痹及剧痛感,手指可屈曲程度亦较受伤前差,医生指因为受伤部位涉及神经损伤,再治疗也未必能完全痊愈;雇员补偿(普通评估)委员会评估原告永久丧失1%赚取收入能力。
官指原告为诚实证人无夸大伤势
杜启华质疑,原告自去年4月起没有再覆诊,证明其右手无名指伤势已经复原,原告口中残余不适、触痛及麻痹、手指屈曲程度较差等证供是夸大其词。惟罗官认为,原告是一位诚实的证人,并没有夸大伤势,其证供与早前医疗纪录没有不脗合之处,原告在于庭上亦示范右手紧握拳头,而其无名指不能贴着掌心、有些少空隙,这亦与其证供吻合。
杜启华又质疑原告残余的关节痛楚或无名指屈曲程度等问题,是因原告年老关节退化所致,但罗官认为没有医疗证据支持这说法,故不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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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原告头有轻伤及通胀等因素下令杜赔逾15万元
原告就「疼痛、痛苦及舒适生活损失」索偿10万至18万元,被告则认为原告属最轻微伤势程度,金额最多为4万元。罗官考虑相关案例后,考虑到原告头部有轻伤及通胀因素,裁定合适金额应为15万元。至于其他杂项费用的申索,包括交通费、止痛药及补品等费用共约3,000元,原告于公立医院接受治疗的费用则因其公职人员身份而获豁免,相关费用金额不大,但完全没有单据支持,罗官遂判定2,500元为适合金额。
此外,杜启华提出法庭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减去原告因受伤事件而获得的额外退休金,其金额约为24.7万元。罗官则指,杜在结案陈词阶段才首次提出这点,原告无法就此论点作出回应及存档证据等,这剥夺了原告得到公平审讯的权利,故这论点不应为本案议题之一、法庭毋须处理,而且额外退休金是依《退休金利益条例》的准则,取决于原告在退休时是否受到永久性伤害、而影响其自立谋生的能力,考虑过相关法律原则、案例、公平性及社会政策因素等,罗官拒纳杜建议扣减该额外退休金的论点。
最终,罗官下令杜启华须赔偿152,500元,并须支付利息和讼费。
案件编号:DCPI1968/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