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女爭公屋業權案 原告方陳詞指女保安無法解釋刪戶籍文件來源 終成「回力鏢」對自己不利
聾啞女子陳美華為爭取亡父遺下的公屋業權,而與遺產執行人、女保安蕭榮娟對簿公堂,雙方今於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女保安一方指陳美華作供迴避,各方行為反映她沒有和父親達成她擁有單位業權的意願,亦沒有證據指她就刪除戶籍一事作出投訴。而蕭當時「肉隨砧板上」,為盡快處理遺產承辦手續而答應「秘密協議」亦屬合理。原告方則指,蕭無法解釋為何持有刪除戶籍申請的文件副本,文件終成「回力鏢」,對她不利,而文件等證供顯示出「令人不寒而慄」的巧合,認為是蕭精心設計的安排。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勝欣聽畢陳詞,押後裁決。
被告方:若原告有份夾錢買樓 陳父不會刪女兒戶籍
原告為陳美華,由大律師蘇信恩代表;兩名被告分別為死者陳國的唯一遺產執行人蕭榮娟以及蕭榮娟本人。
雙方已呈交書面陳詞。代表被告的律師吳文堅補充陳詞指,蕭的證供清晰,無前後矛盾。他認為,若陳父知悉陳美華有貢獻金錢助買樓,陳父不會與陳美華一同簽署刪除戶籍申請,亦不會立新遺囑,將物業給予蕭榮娟。因此陳父的行為反映,當時並沒有確認陳美華在物業有任何實益權益。吳指,陳美華作供時就著申請公屋和刪除戶籍的問題表現不合作,答非所問,用情緒宣洩。吳續指出,陳美華沒有投訴無即時收到刪除戶籍通知,亦無正面回應為何不即時作出投訴,陳美華應在收到刪戶通知時向陳父詢問,但沒有證據顯示她有作此舉。
吳質疑,陳美華曾稱兄長陳耀基知悉她貢獻10萬元助父買樓一事,卻未有找陳耀基出庭作證;以及她和舅母關係並非不和,卻沒有溝通。他指陳美華雖身為聾啞人士,但無顯示她的智力有問題,形容她是一位「聰明」的證人,縱使同情她的遭遇,但不相信她會混淆「今年」與「2002年」等時間的分別,又指被告同樣須獲得公平對待。劉官表示不清楚手語中有否混淆時間概念,吳認為庭上有即時字幕協助,陳美華即使不懂英文,也可閱讀中文。
吳指出,陳美華聲稱陳父將公屋單位留予她,以及她會由舅母照顧,故不願搬離,若真是如此,陳美華本應無須申請公屋。因此他望法庭考慮整體情況,包括陳美華曾經的說話內容和她的心境,以推敲當時情況。就著「秘密協議」,劉官關注既然蕭榮娟視協議為公平交易,遺囑亦寫明她為承辦人,她仍接受眾多長遠的責任,會否有些不合理。吳回應指,蕭只是普通人,當時「俾人食住」,也沒有證據顯示她曾尋求法律意見。吳續指,以蕭的立場看,她作為一位新移民、月入九千的保安員,或不懂得找律師處理,而她面對一份「天跌落嚟嘅禮物」,當時只想盡快完成手續,故「肉隨砧板上」,實屬合理。
原告方指刪戶籍與立新遺囑均為被告精心安排
原告代表大狀蘇信恩陳詞時強調,被告方未在盤問時指出陳美華「講大話」,亦無給予她機會回應,當時被告方只說陳美華證供「不可靠」,不等同於「不可信」。蘇另指出,蕭本以為刪除戶籍文件是有力的證據,可以攻擊陳美華一方,但反而成為「回力鏢」,變成自己的致命傷。蘇強調,若蕭不是完全參與其中,她無法解釋為何會有完整的文件。2017年10月19日陳美華收到申請公屋失敗的通知,11月16日申請刪除戶籍,13日後陳父立新遺囑,事件巧合得令人不寒而慄,他認為這並非巧合,而是蕭精心設計的安排。
蘇再指,在申請刪除戶籍時,須填上新的現居地址,惟當時陳美華和陳父均無另一住址,他反問,當時89歲的陳父有可能會明知女兒無容身之處,仍趕她出去嗎?蘇指出,文件上無法支持陳美華自願申請刪戶的說法,而陳父作為父親不可能會不理女兒,而叫她在外露宿輪候公屋,因此陳父不可能自願申請刪除戶籍。
蘇形容被告方指須用正常人標準理解陳美華的證供,「有啲涼薄」。他表示,公平並非給予所有人同一種對待,而是根據特殊情況給予適合的對待。陳美華天生聾啞,對她的教育和理解能力有很大影響,若以正常人標準理解,是不公道。蘇認為陳美華實話實說,證供經得起考驗。
被告刻意隱瞞秘密協議的存在
蘇指出秘密協議可謂是「房間中的大象」,惟蕭未曾在證人陳述書中解釋或提及,她亦未在原告方開案陳詞後再作補充,蘇認為蕭的行為值得法庭作推論,蕭明顯知道發生何事卻刻意隱瞞協議。被告方質疑陳美華未有聯絡兄長陳耀基或舅母,蘇解釋陳美華與他們關係疏離,且視兄長為敵方,因為他從未讓陳美華參與訂立秘密協議,甚至減少了她的權益,故陳美華認為兄長不會幫助她。相反,蕭亦無找陳耀基出庭作證,加上她不提及兩人之間的協議,反而她不利。
就著10萬元助父買樓一事,蘇認同存摺轉帳未能顯示10萬元轉予誰人,但結合陳美華本來的消費模式、轉帳3日後陳父以約26萬元買樓及立遺囑、10萬元約佔26萬元的一半等,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能讓法庭達致推論。蘇續指,蕭在秘密協議中「蝕大底」,如須在賣樓後給予一半金額陳美華,反映她心知肚明陳美華擁有約一半的業權。
蘇最後指出,陳美華有單位業權,不應被驅趕,而相關賠償的意義比金額更重要,金額交由法庭決定。被告方沒有特別回應,劉官押後裁決,將在半年內頒下判詞。
案件編號:DCCJ1098/2023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