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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02:03:34

聋哑女争公屋业权案 原告方陈词指女保安无法解释删户籍文件来源 终成「回力镖」对自己不利

聋哑女子陈美华为争取亡父遗下的公屋业权,而与遗产执行人、女保安萧荣娟对簿公堂,双方今于东区裁判法院作结案陈词。女保安一方指陈美华作供回避,各方行为反映她没有和父亲达成她拥有单位业权的意愿,亦没有证据指她就删除户籍一事作出投诉。而萧当时「肉随砧板上」,为尽快处理遗产承办手续而答应「秘密协议」亦属合理。原告方则指,萧无法解释为何持有删除户籍申请的文件副本,文件终成「回力镖」,对她不利,而文件等证供显示出「令人不寒而栗」的巧合,认为是萧精心设计的安排。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刘胜欣听毕陈词,押后裁决。

被告方:若原告有份夹钱买楼 陈父不会删女儿户籍

原告为陈美华,由大律师苏信恩代表;两名被告分别为死者陈国的唯一遗产执行人萧荣娟以及萧荣娟本人。

双方已呈交书面陈词。代表被告的律师吴文坚补充陈词指,萧的证供清晰,无前后矛盾。他认为,若陈父知悉陈美华有贡献金钱助买楼,陈父不会与陈美华一同签署删除户籍申请,亦不会立新遗嘱,将物业给予萧荣娟。因此陈父的行为反映,当时并没有确认陈美华在物业有任何实益权益。吴指,陈美华作供时就著申请公屋和删除户籍的问题表现不合作,答非所问,用情绪宣泄。吴续指出,陈美华没有投诉无即时收到删除户籍通知,亦无正面回应为何不即时作出投诉,陈美华应在收到删户通知时向陈父询问,但没有证据显示她有作此举。

原告代表大律师苏信恩。汪旭峰摄

 

代表女保安萧荣娟的律师吴文坚。汪旭峰摄

 

被告萧荣娟。资料图片

 

吴质疑,陈美华曾称兄长陈耀基知悉她贡献10万元助父买楼一事,却未有找陈耀基出庭作证;以及她和舅母关系并非不和,却没有沟通。他指陈美华虽身为聋哑人士,但无显示她的智力有问题,形容她是一位「聪明」的证人,纵使同情她的遭遇,但不相信她会混淆「今年」与「2002年」等时间的分别,又指被告同样须获得公平对待。刘官表示不清楚手语中有否混淆时间概念,吴认为庭上有即时字幕协助,陈美华即使不懂英文,也可阅读中文。

吴指出,陈美华声称陈父将公屋单位留予她,以及她会由舅母照顾,故不愿搬离,若真是如此,陈美华本应无须申请公屋。因此他望法庭考虑整体情况,包括陈美华曾经的说话内容和她的心境,以推敲当时情况。就著「秘密协议」,刘官关注既然萧荣娟视协议为公平交易,遗嘱亦写明她为承办人,她仍接受众多长远的责任,会否有些不合理。吴回应指,萧只是普通人,当时「俾人食住」,也没有证据显示她曾寻求法律意见。吴续指,以萧的立场看,她作为一位新移民、月入九千的保安员,或不懂得找律师处理,而她面对一份「天跌落嚟嘅礼物」,当时只想尽快完成手续,故「肉随砧板上」,实属合理。

原告方指删户籍与立新遗嘱均为被告精心安排

原告代表大状苏信恩陈词时强调,被告方未在盘问时指出陈美华「讲大话」,亦无给予她机会回应,当时被告方只说陈美华证供「不可靠」,不等同于「不可信」。苏另指出,萧本以为删除户籍文件是有力的证据,可以攻击陈美华一方,但反而成为「回力镖」,变成自己的致命伤。苏强调,若萧不是完全参与其中,她无法解释为何会有完整的文件。2017年10月19日陈美华收到申请公屋失败的通知,11月16日申请删除户籍,13日后陈父立新遗嘱,事件巧合得令人不寒而栗,他认为这并非巧合,而是萧精心设计的安排。

苏再指,在申请删除户籍时,须填上新的现居地址,惟当时陈美华和陈父均无另一住址,他反问,当时89岁的陈父有可能会明知女儿无容身之处,仍赶她出去吗?苏指出,文件上无法支持陈美华自愿申请删户的说法,而陈父作为父亲不可能会不理女儿,而叫她在外露宿轮候公屋,因此陈父不可能自愿申请删除户籍。

苏形容被告方指须用正常人标准理解陈美华的证供,「有啲凉薄」。他表示,公平并非给予所有人同一种对待,而是根据特殊情况给予适合的对待。陈美华天生聋哑,对她的教育和理解能力有很大影响,若以正常人标准理解,是不公道。苏认为陈美华实话实说,证供经得起考验。

被告刻意隐瞒秘密协议的存在

苏指出秘密协议可谓是「房间中的大象」,惟萧未曾在证人陈述书中解释或提及,她亦未在原告方开案陈词后再作补充,苏认为萧的行为值得法庭作推论,萧明显知道发生何事却刻意隐瞒协议。被告方质疑陈美华未有联络兄长陈耀基或舅母,苏解释陈美华与他们关系疏离,且视兄长为敌方,因为他从未让陈美华参与订立秘密协议,甚至减少了她的权益,故陈美华认为兄长不会帮助她。相反,萧亦无找陈耀基出庭作证,加上她不提及两人之间的协议,反而她不利。

就著10万元助父买楼一事,苏认同存摺转帐未能显示10万元转予谁人,但结合陈美华本来的消费模式、转帐3日后陈父以约26万元买楼及立遗嘱、10万元约占26万元的一半等,环境证供的叠加效应能让法庭达致推论。苏续指,萧在秘密协议中「蚀大底」,如须在卖楼后给予一半金额陈美华,反映她心知肚明陈美华拥有约一半的业权。

苏最后指出,陈美华有单位业权,不应被驱赶,而相关赔偿的意义比金额更重要,金额交由法庭决定。被告方没有特别回应,刘官押后裁决,将在半年内颁下判词。

案件编号:DCCJ1098/2023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