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生效翌日灣仔參與暴動罪成 患焦慮症女生判囚31個月零2周

2019106日禁蒙面法生效翌日,有市民發起遊行抗議,當中一案有9人被控暴動罪,其中案發時16歲、患焦慮症的女生,早前為索取進一步的教導所報告與其他被告判刑分拆處理。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指,兩份教導所報告均指現年20歲女被告曾令兒受精神科藥物影響,沒有能力跟從教導所訓練。梁官考慮到案發時被告的年齡,以及年幼時被診斷出情緒紊亂,酌情扣減刑期後判囚31個月2星期。

當日拘捕女被告時 搜出噴漆、攝錄機和黑色口罩

梁官判刑指案發時本港社會秩序處於嚴重失序期,持續出現大大小小的示威,當日有500多名示威者集結於灣仔相連銅鑼灣金鐘路段,為時約42分鐘,令交通完全受阻,為行人居民帶來極大不便。梁官續指,示威者掘起磚塊並以鐵欄等雜物架設路障,以噴漆塗鴉,駕駛鑽地車破壞馬路,與警方對峙期間投擲汽油彈等物品並以綠色雷射光照射,警方多次警告後發射多枚催淚彈等,若非警方推進,示威者未見散去跡象。而當日拘捕時年僅16歲的女被告曾令兒,其後在她書包搜出噴漆、攝錄機和黑色口罩。

梁官引述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8歲時被診斷出情緒紊亂和廣泛性焦慮症,並有持續抑鬱。辯方求情指,被告母親患罕有疾病需卧床,對家人造成極大壓力。而被告曾獲取創意藝術基礎證書,老師求情信更指被告對藝術有興趣,又會排除萬難達到目標,為「難能可貴的學生」,只是一時衝動而犯案。父親求情信則指被告思想單純,容易受人影響。

早前辯方提到望法庭判被告進入教導所,但兩份教導所報告中,均顯示被告受重劑量精神科藥物影響,以致有專注力下降、煩躁、失眠等情況,因此沒有能力跟從教導所中的密集式步操、教育及職業訓練。有見及此,梁官考慮被告認罪、當時犯案年紀和年幼時被診斷出情緒紊亂,酌情扣減後判囚31個月2星期。

同案的7名被告,謝芷盈(現年26歲)、吳俊傑(20)、李苑瑩(25)、黃為瀚(35)、周貝家(37)13歲中二男生(17)、蘇家揚(20)早前被裁定暴動、使用蒙面物品、管有物品企圖摧毀財產等罪罪成,3名不足21歲被告進入教導所,另4名被告監禁5051個月。餘下21歲女學生高家慧則兩罪罪脫。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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