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4人涉「圍魏救趙」暴動罪成 判囚4年5個月至4年9個月

2019年11月18日理大事件期間,有人受網上號召於油尖旺發起「圍魏救趙」行動,事後213人被捕。13名男女早前被裁定暴動等罪名成立,其中4人今日於區域法院(轉移至西九龍法院)分別被判監4年5個月至4年9個月不等。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本次暴動發生於商住大廈林立地段,損失難以估計,其中一被告更管有金屬棒連六角匙,有關物品被使用或破壞財產的潛在風險極高,屬加刑因素。

今日接受判刑的被告為翟耀瑋(22歲)、周豐德(24歲)、林煒綸(24歲)及李傑思(21歲)。他們均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林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金屬棒連六角匙,意圖作任何非法用途。

理大衝突期間有示威者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一帶堵路。 資料圖片
理大衝突期間有示威者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一帶堵路。 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一帶堵路。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於油尖旺一帶堵路。資料圖片

 

嚴官先引述各被告求情表示,翟的母親因病去世,其外婆亦在2022年10月離世,但翟自15歲起開始兼職工作,得到不同人士讚賞,而一旦入獄後就希望重新學業;周本為鋼琴及調音維修師,對音樂及電影充滿熱誠,在其撰求情信中亦指出,入獄後擔心雙親的經濟情況,但獲釋後將與女朋友結婚;林的父母在其3歲時已離婚,同時為咖啡師,希望未來繼續在行業內發展,冀面對的兩項控罪可以同期執行;李的父親有三高問題,故與父親分擔家庭責任,李亦在親撰求情信中指出,案發後患上創傷後遺症,但仍積極完成大學課程,承諾成為更成熟及為自己負責任的人。

嚴官判刑時指,本次暴動發生於商住大廈林立地段,投擲汽油彈對包括附近商戶、記者、路人和警員等帶來極高人身和財物的實際風險,令現場一片狼藉,公共設施被嚴重破壞,大量工具或雜物被遺下,如玻璃、磚塊、易燃液體器皿、錘子等,種種損毀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損失難以估計,且直斥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無論各被告在哪一個時段加入,也必然清楚現場情況,知道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他們的參與增加暴動集結人群的聲勢,令暴動持續下去。

嚴官續指,翟和周與其他案情較輕的被告的裝備相若,均以監禁5年為量刑起點;林管有金屬棒連六角匙,有關物品被使用或破壞財產的潛在風險極高,屬加刑因素,其暴動罪以監禁5年3個月作量刑起點,而另一項罪則以監禁9個月為量刑起點,刑期可同期執行;李案發時曾加入前排示威,為傘陣的一員,亦屬加刑因素,同樣以監禁5年3個月作量刑起點。嚴官再指,各被告因年紀關係,分別有2個月及3個月扣減,加上他們雖經審訊後裁定罪成,但候審時積極生活學習工作,均可再扣減1個月,另考慮3名被告亦因同意案情、無傳召證人等因素,各被告總計分別獲得3個月或7個月刑期扣減,最終翟被判監4年5個月;周判囚4年9個月;林和李則同樣判監4年8個月。

其餘同案被告為鄧妙小(19歲)、余柏鏗(24歲)、施銘洋(25歲)、李永賢(27歲)、陳卓男(24歲,學生)、陳志遠(23歲)、周家豪(30歲)、洪家穎(27歲)及黃添樂(28歲)。當中鄧被判入教導所;余、李永賢及陳志遠分別監禁4年6個月至5年2個月不等;施、陳卓男、周、洪及黃則被判囚4年3個月至4年11個月不等。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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