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涉姦女教唆給假口供案3人同判囚提上訴 律政司提刑期覆核申請

40多歲父親涉強姦年僅13歲親生女兒,並指示家人阻止女兒出庭,要求女兒作假口供。父親、祖母及叔父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成,被判囚4年9個月至6年半,他們今到高等法院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律政司亦提出刑期覆核申請。上訴方投訴控方在原審時結案陳詞過長,律政司則認為沒有案例顯示控方陳詞過長會令被告審訊不公,而且案情及案件複雜性亦會影響陳詞時間。

3名上訴人為46歲父親L.C.L.、69歲祖母L.M.Y.、41歲叔父L.C.Y。三人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父親另被裁定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罪成。父親被判囚6.5年,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祖母及叔父各被判囚6年9個月,提出定罪上訴。

上訴方認為原審時控方結案陳詞時多次出錯,對整案的陳述既偏頗又不中立,亦加入個人評論及想法,原審法官理應指示陪審團對控方的錯誤陳述置諸不理。上訴方建議控方闡述證人證供時,不應加入任何色彩,應沒有訟辯元素,盡量刻板地整合及論述證供。

上訴方指出,在被告沒有出庭自辯以及沒有傳召辯方證人的情況,控方理應向法庭申請可否作出結案陳詞,辯方有權提出反對,由法庭考慮是否批准,惟此建議沒有案例支持。上訴方又指,控方結案陳詞及原審法官引導時,均沒有提及對被告有利的證供,對被告不公。

上訴方表示控方應有節制地行使其結案陳詞權利,控方結案陳詞的合適範圍應限於7個情況:(1)作出有關法律問題和法例釋義的陳述,(2)當錯誤的陳述被作出並需要修改,(3)出現與開審陳詞有別的證據並有需要作解釋,(4)當提出的爭論點引致混亂或不確定,但可作整理以便陪審團正確理解,(5)整理某些在辯方質詢時指出的案情,(6)控方證人證供盤問下出現不符或遺漏,(7)當辯方依賴自利聲明或向控方證人指出一個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辯解。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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