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換店女店長從公司挪用94萬元 判處即時入獄15個月

廉政公署於2020年調查貪污案件時,揭發31歲找換店女店長從公司挪用94萬元,用作貸款給顧客,並以一份虛假交易紀錄掩飾她挪用款項。她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盜竊及串謀使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共兩罪,暫委法官鍾偉強今(2日)判處被告即時入獄15個月,指被告在廉署着手調查前,已經向公司招認事件及全數賠償,被捕後亦一直與廉署合作並盡早認罪,加上案件有延誤,故酌情減刑。

法官指案件嚴重,涉及違反誠信,涉款94萬約為被告當時月入的45倍,雖然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因為一時愚蠢,想與熟客維持良好關係而犯案,但法官認為難以相信被告只是出於此目的、而無任何得益,加上被告犯案時間長約半年,在行為有可能遭揭發時,被告更訴諸不誠實手法,故以33個月監禁作盜竊罪的量刑起點。

惟被告盡早認罪,法官給予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而被告早於2020年3月已向公司作招認及後全額賠償,故法官再減刑6個月。另外,辯方指案件有延誤之嫌,而控方則解釋受疫情影響,索取文件和安排證人錄口供時有困難。法官認為雖然有延誤,但並非不合理、至少非控方責任,但考慮被告早於受查前已向公司坦白,被捕後亦一直與廉署合作,遂酌情再減刑3個月。

就串謀使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法官則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整體量刑原則,下令其中兩個月與盜竊罪分期執行。最終,被告被判監15個月。

案情指,31被告袁安琪,案發時任許氏兄弟外幣找換有限公司大圍分店、「三興行外幣找換有限公司」店長,她負責分店日常運作,包括處理顧客的匯款申請。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未經許氏兄弟批准,向1名顧客提供多筆貸款,並從分店提取共94萬元現金;及至2020年2月底,被告得悉分店即將結業及進行內部審計,她便指示結數員向許氏兄弟提交一份交易紀錄,訛稱曾轉移94萬元至許氏兄弟灣仔分店,藉此掩飾94萬元現金差額。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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